医院禁止医用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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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医院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剂科、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所有与医用药品相关的部门。

三、禁止医用药品种类
1.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2. 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的药品;
3. 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的药品;
4. 擅自更改有效期、生产批号的药品;
5. 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
6.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7. 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的药品。

四、禁止医用药品管理措施
1. 严格药品采购: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选择
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

2. 加强药品验收:药剂科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规范药品储存:药剂科负责药品的储存,按照药品性质、要求,实行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4. 强化药品使用管理: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在使用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医嘱,合理用药,不得擅自使用禁止医用药品。

5. 定期检查:药剂科定期对全院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予以整改。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对禁止医用药品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五、违规处理
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使用禁止医用药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医务人员使用禁止医用药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药剂科、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禁止医用药品使用或管理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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