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治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是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专项监理工作,不代替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托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签订书面托付合同。

驻厂监理的费用按照工程项目监理备案合同,原那么上不得低于监理费的10%计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监理协会明确驻厂监理名录后,通过招标确定。

驻厂监理的人数不得低于3人。

驻厂监理合同应到市区招投标治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托付市监理协会从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中招标产生驻厂监理,并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以及驻厂
监理手册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从中选用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无资质或发生质量问题的,其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负总包治理责任。

施工单位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必须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具有生产资质的单位中选用。

六、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治理制度,做好技术交底,设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七、在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出厂质量及质量保证技术措施等方面进行监控。

八、驻厂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九、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技术治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试验室技术保证体系进行检查,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治理水平。

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书面通报给驻厂监理单位;驻厂
监理单位应对通报的问题及时追溯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十【一】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中的取样及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十【二】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审核,要紧审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未经审核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对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工作进行审核,对首盘生产和试验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驻厂监理单位应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7d、28d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预拌混凝土不得出厂,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的接收。

十【五】当驻厂监理单位发明存在原材料、配合比等不符合要求时,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马上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当驻厂监理单位发明实际生产配合比弄虚作假、存在质量隐患时,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停产整顿,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当驻厂监理单位发明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

十六、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托付市监理协会组织实施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

市混凝土协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十七、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截了当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驻厂监理单位应不得干预、妨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正常的经营生产和治理工作,导致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进行动态监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权对驻厂监理单位及个人的不当及违规行
为进行投诉。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治理体系。

二十、本通知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完成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的托付;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颁布执行后的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的托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