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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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19
•【字号】鲁价格发[2009]218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9〕218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8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继续推进全省用电同价工作。
按照国家关于电价高的地区适当少提,电价
低的地区适当多提,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分类同价的要求,将我省价区由六个合并为四个,具体详见附表。
3、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下达。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市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88分(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8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余类别用电0.4分钱。
3、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1.42分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