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基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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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行车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行车
操作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行车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3.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4. 管理与监督并重。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车辆的购置、报废、维修、保养等手续的办理;
2. 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
3. 车辆的安全设施、标志和信号设备的配备与维护;
4. 车辆的保险投保、理赔等工作。
第五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驾驶员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2. 驾驶员的健康检查和驾驶证审核;
3. 驾驶员的岗位责任制落实;
4. 驾驶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3. 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第四章行车操作管理
第八条行车操作管理部门负责行车操作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行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
2. 行车操作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 行车操作记录的填写和保存;
4. 行车操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行车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条事故处理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的现场保护和勘查;
2.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认定;
3. 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4. 事故的总结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