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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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篇一: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
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
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
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
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
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
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
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

2、调委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3、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
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
的权限范围。

4、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

5、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
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调委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篇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
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
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
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
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
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
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
或者解决的。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
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 (所在单位 )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
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

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
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
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符合民间
纠纷受理范围,且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地段之内。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
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 ,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
院起诉。

六、岗位责任制度
各调委会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
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
证 100% ,调解成功率达到 98% 以上。

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七、学习例会制度
1、为了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对纠纷的正
确调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委会必须定期进行业务学
习,每月召开 1 次调解会议,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
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制定
预防纠纷的措施。

2、每次学习要有文字记载,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主要内容等,
要求清晰明确。

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
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

1、调委会每 10 天组织调解员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各调
委会成员按辖区分片负责,并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镇司法所;
2、排查的重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
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
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3、各调委会根据镇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行动,
并及时将排查调处结果汇报给所在镇司法所。

【篇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 ; 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 3-5 天调结,重点纠纷 5-10 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 20 天。

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 ; 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
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

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
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

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
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

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
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
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
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

在通知双方当事
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
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
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 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
律和要求,
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

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
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
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
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
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
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

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
己的要求。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
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

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

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

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

调解当事人、双
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场各方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调解记录做到完整、真实,归档保存备查。

2、记录人要及时整理调解现场的材料,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分发各方当事人、主持人和记录人及调解委员会。

六、旁听人规则
1、与纠纷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旁听会,但不准大声喧哗,应自觉遵守调解会现场的纪律。

2、不准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对调解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哄闹调解会现场,扰乱调解秩序,不准辱骂当事人,
4、不准随便插话,对见证人不准辱骂、攻击,不准污蔑和打骂当事人。

5、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

如有违者,请出调解现扬,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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