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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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作者姓名:袁洁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
摘要
专利申请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申请质量的提高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专利审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展开讨论,希望为广大申请人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上的启示。
关键词
专利申请质量保护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而专利权则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是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等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并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国家对科学技术中发明创造的依法保护。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因此如果要享有专利权,必须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而且申请文件还必须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专利的授权前景以及授权质量。
但是,从审查实践来看,还有很大部分的申请人并不清楚怎样才能令自身专利申请具备获得授权的良好前景,使自身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自己发明创造的贡献相匹配,以及使所获得的专利权能够相对稳定。
本文旨在从审查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展开讨论。
要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首先要明确对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究竟希望采取什么手段进行保护。
目前,人们主要采取两种手段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种是传统的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另一种则是专利申请保护方式。
所谓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就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保密,其优点在于不需要公开其技术方案,同时对技术方案的保护也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但是,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风险也非常大,首先,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很难保证他人不会自行研发出相同的技术成果;其次,它不能阻止他人通过反向研究,破解并使用被保密的技术成果,而且一旦他人破解后,还有可能抢先申请专利以反制该被保密的技术成果的使用;再者,随着研究人员流动或者其他一些非正常公开的情况发生,该被保密的技术成果还有可能被泄密。
而就《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而言,专利申请是通过授予专利的独占权来保护发明人(申请人)的权益,但同时又通过对申请人技术方案的公开和保护时间及地域的限制,使他人能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入创新,从而促进科技不断进步。
因此相对而言,虽然专利申请方式必须公开技术方案,而且其保护也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是,却可以规避以上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风险,并且使自己的技术成果能得到合法的独占权,从而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及垄断利润,即实现“以公开换保护”。
可以说,技术秘密保护方式和专利申请保护方式是无法共存的两种方式,二者只能选其一。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一部分申请人既想拥有专利申请所带来的独占性,又不愿意充分公开自己创新的技术方案,导致提交的申请文件对自己创新的技术方案语焉不详,含糊不清。
如以下案例的情况:
案例一、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治疗过表达原癌基因neu/erbB2肿瘤的重组腺病毒,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也请求保护这种重组腺病毒及包含该重组腺病毒的基因治疗药物。
然而该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重组腺病毒的结构、构建方法和电泳分析结果,而没有记载利用重组腺病毒来治疗过表达neu/erbB2的癌症患者的实验数据。
由于该申请中提到的“重组腺病毒”属于根据基因技术重组而获得的新病毒,其为一种技术创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根本无法预测其能否用于过表达neu/erbB2的癌症患者,并起到治疗所述恶性肿瘤的作用。
因此,由于申请人没有在其申请文件中公开足以证明其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声称的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不能证明其能获得治疗恶性肿
瘤的技术效果,导致该申请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案例二、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电池燃料质量检测装置,在该申请提出了一种技术设想,即,在燃料包装袋/瓶/包/盒/桶里面或及外面安装多种无线标签传感器,可以随时用外面的读写/取器(设备)非接触读取燃料的各种成分及质量指标,从而其能解决现有包装在容器的电池燃料质量检测的困难、无法随时检测燃料的各种质量指标、外面环境引起的泄漏、质量变化无法记录的问题。
但是,在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进一步说明其中的关键装置——无线标签传感器,如何检测上述各指标,也未详细记载该无线标签传感器的具体电路结构。
由于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只给出了一种使用无线标签传感器感测燃料包装袋里外各种化学、物理参数的设想,并未给出任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导致该申请由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而以上两个案例中,案例一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实际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是没有给出新病毒——“重组腺病毒”能否用于过表达neu/erbB2的癌症患者的实验数据,因此无法证实其用途及效果,没有达到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要求;案例二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则仅给出了一种技术方案的设想,没有说明其中的关键装置的具体电路结构及如何工作,同样不能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其技术方案。
由此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因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被驳回。
也就是说,以专利申请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应当将创新成果充分公开,其公开的程度要令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即能相应地实现其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那种所谓“半保密半公开”的做法只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无法获得所希望的专利权。
而且,这样的申请即使因为一些偶然因素获得了授权,在专利审查的后续也还有很多程序,包括无效、法院起诉等,一旦申请人希望行使其所获得的专利权,则很容易遭到对手的反击,其权利的稳定性极差。
因此,一旦选择了专利申请保护的方式,就应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尽可能清楚、完整地说明需要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充分公开,否则不仅无法获得授权而不能获得相应保护,反而还将自己的构思公之于世,为竞争对手提供参考。
一旦明确了采用专利申请方式进行保护,接下来需要考虑如何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符合专利法意义的技术方案,以获得授权。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为实质条件,即具有“专利性”,其重点在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为形式条件,主要为申请文件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相关形式要求。
这两方面条件分别对应于《专利法》两个章节的规定:一是《专利法》第二章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规定,二是《专利法》第三章关于“专利的申请”的规定。
《专利法》如此划分,很好地诠释了专利审查和专利申请之间不同的侧重点,即对于专利审查而言,侧重点在于把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提出“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审查思路;而对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则更需要把握“专利的申请”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实现先申请制,就是说相同的发明项目,以申请日为准,只授予最早的发明申请人。
因此,发明人一旦取得了某项技术创新成果,应尽快将其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海量文献进行检索以事先准确评判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而且,从审查实践来看,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评判不仅取决于技术创新成果本身,还跟申请文件撰写,其中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说明书的描述情况密切相关,很多时候还与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通过通知书和意见陈述所进行的沟通相关,这样在专利申请被审查之前,不一定能对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准确判断。
反之,令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三章有关“专利的申请”的相关规定,则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就能做到的。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应侧重于满足“专利的申请”的相关规定,从而尽量避免原本具有“专利性”的技术创新由于申请文件撰写的问题最终被驳回。
我们从以下这个案例出发,针对一些容易出现的申请文件撰写问题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三、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内打灯灯箱前置反光装置,其目的是通过在灯管和柔光板之间特定配置一对反光板,由此消除灯管光照在柔光板上形成肋骨纹路。
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技术特征“每一灯管和柔光板之间设有一对对称的反光板,两反光板的对称面与灯管的中心线位于同一平面内,两反光板之间具有一间隙”,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上述技术特征涵盖了该一对反光板的多种配置结构,但是反光板的位置、长度和/或厚度等种种原因,导致其中的某些配
置结构,由于射向灯管正前方的光线完全或者完全没有被反光板所遮挡,无法解决该申请所提出的“使灯箱柔光板上的光照度高且光照度均匀”的技术问题,也无法实现“均化光,减少灯箱肋骨纹现象”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之后,申请人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在上述技术特征之后又限定“两反光板之间的间隙位于灯管的正前方”,该修改是参照附图进行的,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文字记载。
这个案例反映了两个审查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一是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没能围绕其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点”进行清晰的限定。
本申请的目的为在灯管和柔光板之间特定配置一对反光板,由此消除灯管光照在柔光板上形成的肋骨纹路,其技术创新点即在于对该对反光板的配置方式,而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时,恰恰没有对该对反光板的配置方式进行清晰的限定,导致权利要求包含了若干种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可能配置;二是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时,又没有针对其技术创新点进行清楚的说明,导致后续修改存在超出原申请范围的风险。
虽然本申请在附图中示意性示出了反光板的位置,但是图示和文字之间的含义往往是很难完全对应一致的,尤其是“正前方”这类本身有一定主观性的词汇,因此,在后续修改中,申请人以附图为依据,加入的技术特征“两反光板之间的间隙位于灯管的正前方”曾一度被评判为修改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
之后,虽然经过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以及结合本领域的相关常识,对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附图进行整体理解,最终判定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的范围,但毕竟因此延长了审查程序。
通过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技术创新点的充分说明和明确限定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就是将自身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意义的技术方案的过程,难度较高,很多时候,申请人由于没有系统和全面的专利知识,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往往很难一蹴而就,将权利要求撰写得完全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即使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申请,由于和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对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预期等种种问题,也未必能一次性撰写出完美的权利要求。
在提交专利申请后,通过审查员的审查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修改都是正常程序。
因此,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并非要求提交的时候即非常完美,更重要的是能为后续修改留有余地,能够
让后续修改和意见陈述都有相应的依据。
而申请人对自身技术创新成果是最熟悉的,也最有资格提出该技术成果的创新点所在,最有能力充分说明其具体技术细节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只要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时,发挥自己的长处,在申请文件中对技术创新成果,尤其是技术创新点进行详尽说明,就能提高其专利申请的质量。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专利申请保护的优越性已经日益凸显。
我认为,要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需要申请人从主观认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充分理解专利申请“以公开换保护”的实质含义,继而基于对其自身技术创新成果的客观认识,在申请文件中明确其创新点所在,并对其创新点的具体细节及产生的效果详尽说明。
由此才能够获得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切实拥有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利代理实务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