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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4]16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4
【实施日期】200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
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顾全大局,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扶持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民政局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厦门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福建省民政厅印制,厦门市民政局安置处审核,区民政局发放。
2000年以来已办理自谋职业的本市城镇退役士兵,由区民政局负责补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市、区就业训练中心及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点,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