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工程款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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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款转让协议
编号:
甲方(出让方):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xx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持有并有权处置本协议中约定的剩余工程款。
2、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施工完毕产生的(以下简称“目标资产”)的剩余工程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上述剩余工程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剩余工程款
1.1甲方已与xxx有限公司(工程款支付公司)签订编号为xxx的《xx 施工协议》,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圆整)的价格为其建造位于xx地址的“xx项目”。
上述《工程施工协议》已签署生效,根据该协议,甲方通过建造施工并将收取建筑施工价款的行为形成甲方对xx有限公司(工程支付公司)的收取工程款权利,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前已经支付工程款元(大写:人
民币圆整),剩余工程款元(大写:人民币)未支付。
上述剩余工程款为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1.2 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转让标的转让款的支付
2.1双方确认本协议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本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产生的税费。
2.2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以现金形式按条款2.1所约定的转让价格分次将转让款全额支付给甲方。
收款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即构成转让标的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既定法律效力,不受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完成时间所影响。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第四条甲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4.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4.2 甲方对于转让标的拥有完全、有效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该等资产不存在任何被抵押、质押、留置、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权利,并且转让标的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所持有
的转让标的未发生不利变化。
4.3 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4.4 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4.5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转让标的的处置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转让标的的文件,确保转让标的在本协议终止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4.6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5.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 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转让款给甲方。
5.3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6.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订、解除和争议解决等均应受中国法律管
辖并依其解释。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将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7.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迟延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并在10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在其影响范围内主张免责。
第八条本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签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生效的《工程施工协议》将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加盖公章骑缝章。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签署前,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
甲方(公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2017年6月19日
乙方(公章):x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日期: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