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露天煤矿矿灯领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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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露天煤矿矿灯领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灯管理,确保矿灯安全、有效、
及时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矿灯的领用、发放、维护、保管、报废等工作。

第三条矿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
学管理、方便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矿灯管理工作由矿灯管理责任人负责,各
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共同做好矿灯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灯的领用与发放
第五条矿灯领用人员必须是经培训合格的矿灯工。

第六条矿灯工领用矿灯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凭有效证件到矿灯房领取。

第七条矿灯工每次领用矿灯时,应进行身份核实和矿灯使用知识考核。

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矿灯。

第八条矿灯工领用的矿灯,应按照矿灯管理责任人提供的矿灯编号进行登记。

第九条矿灯工领用的矿灯,应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合格的矿灯,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矿灯工领用的矿灯,应按照规定的使用周期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矿灯工领用的矿灯,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转让。

第三章矿灯的维护与保管
第十二条矿灯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矿灯维护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矿灯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矿灯维护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矿
灯编号、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等。

第十五条矿灯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光线充足的
地方。

第十六条矿灯的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确保矿灯充电安全。

第四章矿灯的报废与回收
第十七条矿灯达到报废标准时,应立即报废,不
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矿灯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好
报废记录。

第十九条报废的矿灯应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回收的报废矿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防
止环境污染。

第五章矿灯管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矿灯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矿灯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矿灯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矿灯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矿灯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上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矿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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