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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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一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社会各界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八章附则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初步拟订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三章会员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品质高尚,有较高的社会威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及有关制度,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和模范事迹;
(五)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执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履行职责。

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团体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团体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提交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二)有损害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行为的;第十四条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相关宣传文告上发布。

第十五条已退会和除名的人员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参与任何活动。

第四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孝老爱亲协会”。

英文译名:缩写名称:第二条本会是由致力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热心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团体自愿组织成立的群众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的使命。

弘扬中华孝老爱亲文化,报答父母养育之恩,形成孝敬长辈、关爱亲朋的良好风尚,引导亿万大众致力于推进和美亲情、和睦家庭、和乐社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

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挖掘整理中华丰厚孝老爱亲文化资源,深入研究中华孝老爱亲文化的形成、发展及其时代意义和价值,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坚持孝老爱亲文化研究与普及教育相结合,推动孝老爱亲文化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孝德的良好风尚;坚持贴近实际,面向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尊老助老社会公益活动,宣扬“敬老爱亲”的典型模范事迹,营造践行孝道美德、共建和谐社会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会接受民政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管理。

第五篇: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第七章终止程序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章程
(说明。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社会各界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筹备组李老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华孝老爱亲协会(筹)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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