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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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
作的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办
法(试行)
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优化司法环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涉及司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处理具体案件。

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内司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司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审议意见以及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依法监督的司法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
(一)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提出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建立同类案件综述材料报告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办理的以下工作,每半年应当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综述报告内容:宣告无罪的公诉类案;职务犯罪适用
缓刑、免刑类案;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类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类案;超期羁押的刑事类案;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部门的行政诉讼类案。

(二)市人民检察院的综述报告内容:自侦案件中撤销类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类案;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类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后决定不起诉类案;决定追捕追诉类案;超期羁押的刑事类案。

(三)市公安局的综述报告内容:取保候审类案;监视居住类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类案。

(四)市司法局的综述报告内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综述材料应当包括案件类型、办理数量、主要特点、典型案例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应当对上年度办结的案件组织开展办案质量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调研。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或受检查单位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办理意见或整改方案、三个月内将办理或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限期报告办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司法专项工作
报告作出决议。

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未按本办法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
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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