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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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开立异地银行结 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 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 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 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 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 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①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②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③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 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 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④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 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 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 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 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 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人。银行结算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展的基础。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 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 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 “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 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 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基收付及其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当通过该账户来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 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 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 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收付。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 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时应该出具相应的有效证件。同时,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五万元(不包含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 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 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正处签章证明。
经济法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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