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资金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沧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临沧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出生缺陷干预资金管理,确保人口出生缺陷干预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预防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6号)、《云南省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出生缺陷干预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业人口免费提供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服务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免费服务对象是指户籍在临沧市,准备结婚和已结婚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业
人口。
第四条免费服务的项目包括婚前培训、孕前检查、叶酸等药品增补,产前筛查和必要的终止妊娠手术。
必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所需人口出生缺陷预防专项经费,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4%,县(区)财政承担16%;属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将本级承担的人口出生缺陷干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安排的出生缺陷干预经费,由省级和县(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专账进行核算,实行报账制度,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叶酸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采购后直接调拨至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发放。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将实际服用人数,发放叶酸的数量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至省人口计生部门。
第九条县(区)、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每季度将完成的服务情况填制成《婚前培训对象花名册》、《孕前检查对象花名册》、《产前筛查对象花名册》和《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服务项目费用报销审批表》(附件1),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报县(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销。
县(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经过审核符合免费报销手续的经费拨付给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第十条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上一年度《人口出生缺陷干预经费决算汇总表》(附件2);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上报《人口出生缺陷干预经费决算汇总表》(附件2)。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有下列违规使用出生缺陷干预经费行为的,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贪污、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克扣出生缺陷干预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人口和计生部门如数追回资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对不按时、不按规定比例拨付出生缺陷干预经费以及将此专项经费用于平衡预算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在年终决算时如数扣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纪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服务项目费用报销审批表(略)
2.人口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决算汇总表(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