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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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6
•【字号】长政办发[2007]30号
•【施行日期】200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
(市公用事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二○○七年九月八日)为做好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的授予工作,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长政函〔2005〕131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总量
在出租汽车计价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以实际载客率作为确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的主要参数。
根据目前全市出租汽车运营的实际情况,暂维持出租汽车总量现有数量不变。
(二)引导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程序公开、条件公开、考核标准公开的要求,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兼并重组,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以降低经营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则统一由托管单位实施集中管理和服务。
(三)实行优胜劣汰
以服务质量为主要考核条件,按末位淘汰方式逐步淘汰管理松散、服务意识不强、违规违章严重、服务质量低的经营者,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确保行业稳定
为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经营权到期的车辆按本方案实施,经营权没有到期的车辆仍然维持现有经营方案不变。
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自愿的前提下,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优先聘用前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原承包者和驾驶员,切实维护行业的稳定。
二、新一轮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期限基准期统一确定为8年,有偿出让费标准为5万元/辆·8年(有偿出让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缴入国库)。
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授予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一)有条件续期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予以续期: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车辆规模:企业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实际数量≥100辆;
(2)经济实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200辆及200辆以下的企业,其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均不得低于280㎡;200辆以上的企业,其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均要达到:1.4㎡×企业车辆数;且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无论是属于自有产权性质还是租赁性质,其使用权年限均不得低于8年);
(4)在经营管理上实行三统一:统一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包括对人员、车辆、服务设施、营运、安全、投诉的管理),统一经营核算;
(5)设有专职出租汽车“三证”办理、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岗位任职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6)从2006年开始,在最近的1个经营期内未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年度满意度测评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
经营管理年度考核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
年度月均有效服务违章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5%;
年度月均有责服务投诉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1.5%;
年度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0.3人/100万公里;
年度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宗/100万公里;
年度交通违法率连续两个年度或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及其托管单位
(1)个体经营者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可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托管。
接受个体经营者托管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实际数量≥100辆;接受委托管理的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必须取得委托管理车辆数≥100辆;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个体经营者的托管单位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200辆及200辆以下的托管单位,其办公场所面积、停车场面积均不得低于280㎡;200辆以上的托管单位,其办公场所面积、停车场面积均要达到:1.4㎡×企业车辆数;且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无论是属于自有产权性质还是租赁性质,其使用权年限均不得低于8年);
(4)个体经营者托管单位设有出租汽车“三证”办理、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岗位任职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5)从2006年开始个体经营者托管单位,在最近1个经营期内未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年度满意度测评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
经营管理年度考核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
(6)从2006年开始,个体经营者单车考核项目,在最近1个经营期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单车年度有责服务投诉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有效服务违章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1人;
单车年度交通责任事故发生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交通违法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中排名后三位。
(二)重新授予
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符合第(6)项基本条件的,且通过兼并、重组后,新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原有企业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授予给新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三)公开招标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依法收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自愿退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出让方式面向全市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开招标。
三、对新一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车辆达到《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的要求,营运车辆更新期限不超过4年;
2、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运营的特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管理机制,但每辆车收取驾驶员的租赁经营费不超过购车款与2.5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之和的65%;
3、达到公共客运行业有关营运服务、营运车辆及车辆服务设施的标准;
4、与所聘驾驶员签订行业统一的经营管理合同;
5、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所聘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
1、车辆达到《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的要求,营运车辆更新期限不超过4年;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服从托管单位的管理,按照托管单位的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3、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与托管单位、所聘驾驶员签订行业统一的经营管理合同;
4、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所聘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5、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运营的特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可采取租赁经营的管理机制,但每辆车收取驾驶员的租赁经营费不超过购车款与
2.5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之和的65%。
四、实施步骤
(一)有条件续期的实施步骤
1、申报
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提交续期申请,并提交相关配套资料。
未提出续期申请的作弃权处理,车辆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2、审核
(1)审核实施部门
由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2)审核时间
2007年,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统一在10月份进行,以后每年按当年客运出租汽车实际到期时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核。
(3)审核内容
严格按照新一轮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从经营规模、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方案、设施设备等方面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4)审核工作程序
受理。
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收到经营者的续期申请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后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
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照审核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续期的经营者进行综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复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复审结果通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查询。
批准。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复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示。
批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20日。
3、授权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文件正式确认,作为获得新一轮经营权的经营者缴纳有偿使用费、办理牌照、工商注册登记和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入档管理的依据。
同时,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达不到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的,其车辆经营权由政府统一收回。
4、准运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购置车辆、缴纳有偿出让费并办理牌照手续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和服务设施、经营方案的履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准予车辆营运。
(二)重新授予的实施步骤
重新授予的实施步骤与有条件续期的实施步骤基本相同,但重新授予的申报主体为经市公用事业局批准正式注册成立的新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招标实施步骤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许可确定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执行本方案,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
要妥善处置好经营权转让问题,严禁企业采取托管、挂靠等形式实行假兼并或假重组,严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私营企业转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擅自转让或以发包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收回经营权。
(二)加强方案实施后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长沙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委托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及时通报;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定期对企业开展绩效考核和合同履约情况评价;严格按照《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的规定,组织有乘车人参加的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的年度测评,测评结果面向社会公布。
上述考核、评价和测评结果作为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的重要依据。
(三)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经营权:
1、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
2、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
3、因管理不善,一年内两次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的;
4、将运营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运营,影响公共客运秩序和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5、要求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定收回经营权的其它行为。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恪尽职守、紧密配合,全力做好本方案的实施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市维稳办要组织力量,及时收集和了解从业人员动态,对可能影响公共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进行排查,制定维稳应急预案。
对借机闹事的公司或从业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绝不允许危害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出现。
公安交警、工商部门要依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配合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未经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律不得办理车辆过户、工商登记等手续。
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