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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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施工记录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及其所属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工程资料、安全日志、进度报告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记录范围、记录内容、记录要求、记录保管、记录审核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记录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施工记录范围:
1. 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
2. 施工图纸及变更;
3. 施工方案及变更;
4. 施工进度计划及变更;
5. 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6. 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7. 施工人员培训记录;
8. 施工材料、设备、构配件检验记录;
9. 施工环境监测记录;
10. 施工验收记录;
11. 施工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记录;
12. 施工变更、签证记录;
13. 其他与施工相关的记录。
第六条施工记录内容:
1. 施工记录应包括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记录事项、记录结果等基本信息;
2. 施工记录应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
工艺、施工参数等;
3. 施工记录应准确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查、检验、验收结果;
4. 施工记录应真实反映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变更、签证等事项;
5. 施工记录应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等。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七条施工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八条施工记录应使用统一格式,字迹清晰,易于识别。
第九条施工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条施工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章记录保管与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记录保管室,负责施工记录的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施工记录的审核分为日常审核和定期审核。
第十四条日常审核由施工单位内部负责,主要审核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第十五条定期审核由施工单位组织,主要审核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
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变更、签证等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施工记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包括:
1. 警告;
2. 记过;
3. 降级;
4. 开除;
5.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细化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记录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适应施工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