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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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标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等内容,并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评标办法,明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并组织专业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提供充分的咨询与解答服务。
第三章投标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询问和意见,要求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解答与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撤销或修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开标评标
第十二条开标和评标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如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合同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如中标人违约或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生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争议,当事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
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有关单位依法执行。
2.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人:指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符合招标要求,并参加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中标人:指在投标评审中被确定为中标并获得合同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