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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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各类养老机构与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定义
1.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饮食、医疗、护
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固定机构。
2.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指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
指导和协调的行政机构。
3.老年人:指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
4.养老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心理护理、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服务。
5.养老服务人员:指在养老机构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置和运营
第四条养老机构的设置
1.养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治安要求,并经
相关部门批准。
2.养老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公和医疗设施,保证老
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服务。
3.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确保服务
质量和老年人的安全。
第五条养老机构的运营
1.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2.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管理制度,确
保服务的规范化和质量。
3.养老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
沟通机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监督
第六条养老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1. 提供适宜的住宿和膳食服务。
2. 提供医疗保健和护理服务。
3. 提供心理护理和社交活动。
4. 提供文化娱乐和康复服务。
第七条养老服务质量监督
1.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
定期监督和评估。
2.老年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举报养老
机构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
3.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调
查和处理。
第四章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养老机构的安全设施
1.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门禁、
监控系统等,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2.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摔、防滑等措施。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紧急疏
散和救援工作。
2.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
理能力。
第十条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
1.养老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
定相应的安全值班制度。
2.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章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和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价格的合理性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确保老
年人负担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匹配。
第十二条费用的透明化
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和其家属提供服务费用的详细明细,确保费用透明和合理。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1.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之间的服务价格和费用纠纷,可
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2.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
关纠纷。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罚
1.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有
权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依法
吊销养老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监督机制
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