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阿尔孜古丽沙衣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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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阿尔孜古丽沙衣提行政确
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新32行终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红辉比艾妮帕肉孜瓦克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审理法官】黄红辉比艾妮帕肉孜瓦克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尔孜古丽沙衣提
【当事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尔孜古丽沙衣提
【当事人-公司】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尔孜古丽沙衣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阿尔孜古丽沙衣提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穆拉提阿卜杜
拉死亡原因系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可以推定穆拉提阿卜杜拉在2018年5月31日14:30左右在学校因身体不适呕血的病状与其病情加重直至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日11:37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确认行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穆拉提阿卜杜拉死亡原因系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可以推定穆拉提阿卜杜拉在2018年5月31日14:30左右在学校因身体不适呕血的病状与其病情加重直至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日11:37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

穆拉提阿卜杜拉对自己的病情未作出正确的判断并选择回家休息,病情加重后选择紧急去医院就医进行抢救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经过符合本条规定的“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

故应认定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社保局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直送医院抢救条件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4:02: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31日北京时间14:30分,洛浦县杭桂镇第一中学教师穆拉提阿卜杜拉(系阿尔孜古丽沙依提的丈夫)因身体不适突发疾病呕血,两位同
事将其从学校宿舍送回家。

2018年6月1日,穆拉提阿卜杜拉病情加重,早上9:30分时家人将其从家中送往洛浦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37分抢救无效死亡。

诊断内容为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XXX);2.心脏骤停。

2016年10月16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阿尔孜古丽沙依提提出的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工伤认定申请书。

2018年11月29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穆拉提阿卜杜拉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

阿尔孜古丽沙依提不服申请复议,2019年3月1日,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和行复决(2019)02号和田地区行署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单位重新作出穆拉提阿卜杜拉工伤认定确认行为。

2019年3月18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9)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穆拉提阿卜杜拉视同为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突然呕血突发疾病,被两位同事从学校宿舍送回家。

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未到就地就近医院治疗,而是待家中时长19个小时,后去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根据洛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原因是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穆拉提阿卜杜拉的呕血不适的病状与急性上消化出血(失血性休克)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接性。

穆拉提阿卜杜拉对自己病情的严重性未进行正确的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

虽然穆拉提阿卜杜拉未从工作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可他离开学校至抢救期间均持续在48小时内。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阿孜古丽沙依提不服(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和田地区行政行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可社保局于2019年3月18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阿孜古丽沙依提要求撤销社保局(2019)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1.撤销被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被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社保局不服,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穆拉提阿卜杜拉虽在2018年5月31日14:30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有两位同事将其从学校宿舍送回家中休息,直至2018年6月1日10:00才送往洛浦县人民法院,在家中休息时间长达19个小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抢救等四要件中的直送医院抢救条件。

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符合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因此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综上,上诉人社保局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直送医院抢救条件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阿尔孜古丽沙衣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新32行终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和田地区阿恰勒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古丽妮萨罕伊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素华,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养老工商事业保
险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孜古丽沙衣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尼牙孜肉孜买买提,新疆赛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因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素华,被上诉人阿尔孜古丽沙衣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尼牙孜肉孜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31日北京时间14:30分,洛浦县杭桂镇第一中学教师穆拉提阿卜杜拉(系阿尔孜古丽沙依提的丈夫)因身体不适突发疾病呕血,两位同事将其从学校宿舍送回家。

2018年6月1日,穆拉提阿卜杜拉病情加重,早上9:30分时家人将其从家中送往洛浦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1:37分抢救无效死亡。

诊断内容为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XXX);2.心脏骤停。

2016年10月16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阿尔孜古丽沙依提提出的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工伤认定申请书。

2018年11月29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穆拉提阿卜杜拉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

阿尔孜古丽沙依提不服申请复议,2019年3月1日,和田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和行复决(2019)02号和田地区行署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单位重新作出穆拉提阿卜杜拉工伤认定确认行为。

2019年3月18日,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9)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穆拉提阿卜杜拉视同为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间突然呕血突发疾病,被两位同事从学校宿舍送回家。

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未到
就地就近医院治疗,而是待家中时长19个小时,后去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根据洛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原因是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穆拉提阿卜杜拉的呕血不适的病状与急性上消化出血(失血性休克)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接性。

穆拉提阿卜杜拉对自己病情的严重性未进行正确的判断,选择回家休息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

虽然穆拉提阿卜杜拉未从工作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可他离开学校至抢救期间均持续在48小时内。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阿孜古丽沙依提不服(2018)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和田地区行政行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可社保局于2019年3月18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阿孜古丽沙依提要求撤销社保局(2019)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1.撤销被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地人工伤不认字(2019)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被告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社保局不服,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19)新320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穆拉提阿卜杜拉虽在2018年5月31日14:30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有两位同事将其从学校宿舍送回家中休息,直至2018年6月1日10:00才送往洛浦县人民法院,在家中休息时间长达19个小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抢救等四要件中的直送医院抢救条件。

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符合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因此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院查明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之规定要求应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

此项规定可看出,认定因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亡"的,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件。

本案中,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身体不适,突发疾病呕血,在两位同事的陪同下送回家。

已构成了条例所规定的时间与岗位要件,对此双方都无异议。

关于是否构成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问题,社保局认为,穆拉提阿卜杜拉突发疾病的同时应当直接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才构成其要件。

而穆拉提阿卜杜拉因身体不适送回家后,在家中休息时间长达19个小时,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送医抢救等四要件中的直送医院抢救条件。

故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不应该认定工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穆拉提阿卜杜拉死亡原因系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可以推定穆拉提阿卜杜拉在2018年5月31日14:30左右在学校因身体不适呕血的病状与其病情加重直至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日11:37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存在因果关系。

穆拉提阿卜杜拉对自己的病情未作出正确的判断并选择回家休息,病情加重后选择紧急去医院就医进行抢救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经过符合本条规定的“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

故应认定穆拉提阿卜杜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社保局关于穆拉提阿卜杜拉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直送医院抢救条件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
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黄红辉
审判员比艾妮帕肉孜瓦克
审判员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努日曼买托乎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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