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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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名称 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
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粮食作物种子 赤豆、绿豆
经济作物种子 纤维类 经济作物种子 油料类
粮食作物种子 荞麦 粮食作物种子 燕麦 瓜类作物种子 瓜类 瓜类作物种子 白菜类 瓜类作物种子 茄果类 瓜类作物种子 甘蓝类 瓜类作物种子 叶菜类
3. 检验方式
种子质量检验包括种子生产田间检验和种子收获后检验两部分
2. 种子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主要从事检查和监督管理,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行为属于行政代理,其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聘 请的农业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节 种子行政管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种子管理方面,有计划管理制度、经 济合同制度、有偿转让制度、品种定期更新更换 制度、种子贮备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一. 种质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我国农业部确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 大豆和马铃薯七个作物为主要作物,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 定其他1-2种农作物作为主要农作物,例如北京增加 了大白菜和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我国颁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国标号 GB 4404.1-2019 GB 4404.2-2019 GB 4404.3-2019 GB 4407.1-2019 GB 4407.2-2019 GB 4407.4-2019 GB 4407.5-2019 GB 16715.1-2019 GB 16715.2-2019 GB 16715.3-2019 GB 16715.4-2019 GB 16715.5-2019
地方性的种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各省(直辖 市)农业(林)局(厅)等行政部门制定
三. 种子行政管理法的效力
种子管理行政法规对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生产及经营企业 都具有一定的法定约束力
1. 在时间上的效力
无论哪个层次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 等法律、法规文件都会规定具体实施日期,只有到达实施 日期该文件才能生效
七.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 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 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其 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 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及种子 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 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监督抽查计划
第三节 种子(苗)行政执法
一. 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内容、原则与管辖
1. 种子行政执法机构
种子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1)行政确认
由法定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有关的行为或标的进行 确定或者承认
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授权或设置义务的前提
主要是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的确认, 对种子质量的认定,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所具备的 法定条件的认可等
(2)行政许可 由法定的机构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准许其从事 一定活动的授权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前后规范性文件之间不 一致时,新法优于同级的旧法
2. 地域范围内的效力
国家及相关行业部委颁布的相关种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农业部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农业部,林 业总局颁布的条例解释权归林业总局;地方性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权力范围仅限于地方范围内,且解释权归地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这些法律依据的适用过程中,当不同层次行政部门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专门法优于一般法,国家行 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
3. 对具有法人资格者的效力
四. 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
1. 种子主管部门
《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 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省农业厅、 各市、县的农业局是机关法人
三. 种子生产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我国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凡从事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证》, 持证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如常规种子 的生产,纳入县以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 杂交种子的生产计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 各地计划统一制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 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在种子行业中,多数省份的农业部门委托省种子管理站行 使行政执法
2. 种子行政执法的内容
种子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人员,代表国家在种子行政管理中执行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依法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或企业企业组织 所采取的各种具体的、单方面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第一节 种子行政管理
一. 种子行政管理的特征
(1)从事种子行政管理活动的主导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即政府及其农业主管部门 (2)种子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据国家的法规、规章、政 策和法令
(3)种子行政管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思想政治 工作手段、行政指令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 段,其中法律手段是强制性的,具有绝对实现的效力
③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检验种子质量 的仪器设备;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种子调运准调证制度
省间、省内地市间主要农作物调种,必须持有种 子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许调运证书
省间调运由省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省内市地间 调运,由调出地市种子管理机构签发 调运、邮寄种子必须持有准调证、种植质量合格 证和植物检疫证
种质资源在农业生产中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是选育新品种 的基础材料 农作物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用子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 繁殖材料和近缘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遗传材料
经农业部授权,中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原品种资源研 究所)为国家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
二. 新品种选育与审定的法律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 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 或者国家级审定
农业部设立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 省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省级农作 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 的经济利益
转基因植物品种在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过程 中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 措施,对其进行生物安全认证后,获得安全证书 的品种才能在指定区域推广应用
对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严格的要求: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出省繁殖制种 需经双方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批准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想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种子行政管理的过程,要通过行政机关不断地进行计划、 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来实现
种子行政执法是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活动,是其他管理 活动的保障性活动
二. 种子行政管理法的制定
种子行政管理是规定和调整从事种子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三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属国家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颁发,如《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属于行业部门行政法规、规章的由农业部、林业总局 或相关部位联合发布,如国家农业部颁发的《主要农 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等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内经营,纳入省级种 子管理机构计划;省间经营,由双方分别纳入 本省调入调出计划,按照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核 发的准调证进行
(5)强制执行
由法定的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施以一定的强制性 手段来实现其义务内容的行为
3. 种子行政的原则
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效率和一事不再罚四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即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去施行
包括行政主体要合法,内容形式和程序要合法,手段和措施 要合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的有关规 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种子经营者应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形 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 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 以下条件:
①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 质量、掌握种子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比如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种子准调运许可 获得某项行为许可的行为人就取得了从事某项行为的资格和权力
(3)设置义务 被许可的行为人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 的义务,如必须向主管机关上报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4)剥夺权利 由法定的机关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剥夺部分或全部特定 的权利的行为 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 刑事制裁三种 行政制裁又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类型
六. 种子质量检验制度
1.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各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管理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 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种 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监督辖区内的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检验员,负责本单位的自检工作
2. 检验标准
种子质量标准是用来衡量和考核原(良)种生产、良种保 纯、种子经营和贮藏保管工作的标准,是种子标准化最重 要的内容,如2019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农作物种 子检验规程》GB/T 3543.1-GB/T 3543.7 国标
第十二章 种子的行政管理与执法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 务的管理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国家的强制 力作为保证,在全国和全民范围内实施 种子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种子市场进 行管理的活动 种子管理包括种子的行政管理、计划管理、生产管 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多方面的内容
(2)合理性原则
种子田间检验是在作物生育期间,尤其是苗期、花期等关键生 育期,到制种田(繁种田)田间取样鉴定,主要检查隔离条件, 亲本杂株率,母本散粉率,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验是狭义的种子质量检验,到储存种子的仓库 或者现场扦取样品进行检验
种子质量监督的检验程序,是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持证 检验员先进行自检,再由种子检验机构或委托单位抽检
种子质量的复检由同级种子管理站的持证检验员负责;对 复检结果有异议时,由上一级种子管理站质量检验机构仲 裁,必要时通过种植鉴定进行仲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 验,南繁基地繁殖种子,必须经过省农业厅报农业部批准, 并依法按规定进行检疫
4. 《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有效期限
因委托人,《种子质量合格证》使用的目的不同而检验的 项目及标准也不同,颁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有效期限 也有很大差异 调运种子:种子到达调入地次日起两个发芽试验周期内 销售种子:该批种子销售至播种结束 库存种子:超过该品种当年有效播种期 《种子质量合格证》仅对该批被检验的种子有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种子经营的计划管理及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和个人,均需申请领取 《经营许可证》,进一步领取《营业执照》后, 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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