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张老师)菌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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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BLS-2
ABSL-2
BSL-2
BSL-1
B
UN3373
84
Klebsiella pnenmoniae
126
Pseudomonas aeruginosa
规定1:实验室菌种的处理和保藏的程序应标准化 规定2:应来自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 准菌株 规定3:标准菌株的复苏、 复壮或培养物的制备应 按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 规定4:标准储备菌株应进行纯度和特性确认。 规定5:标准储备菌株保存时,可将培养物等份悬 浮于抗冷冻的培养基中,并分装于小瓶中,建议采用 低温冷冻干燥、液氮贮存、超低温冷冻(低于-30℃) 等方法保存。
实验室菌种管理
实验助手APP授权发布
主要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1
菌种管理法规
2
菌种操作技术
3
菌种管理及记录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2. 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 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 GB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 求》
菌种管理法规
2. 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 并且: 1)标准菌种必须从认可的菌种或标本收集途径获得。 2)实验室应有文件化的程序管理标准菌种(原始标准菌种、标 准储备菌株和工作 菌株),涵盖菌种申购、保管、领用、使用 、传代、存储等诸方面,确保溯源性和稳定 性。该程序应包括 : a.保存菌株应制备成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标准储备菌株 应在规定的时间转种传 代,并做确认试验,包括存活性、纯度 、实验室中所需要的关键特征指标,实验室必 须加以记录并予 以保存。 b.每一支标准菌种都应以适当的标签、标记或其它 标识方式来表示其名称、菌种 号、接种日期和所传代数。 c. 记录中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从原始菌种传 代到工作用菌种的代数; —— 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及孵育条件 ;—— 菌种生存条件。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规定6:标准储备菌株可用于制备每月或每周 1 次转种的工作菌株。冷冻菌种一旦解冻转种制备工作 菌株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规定7:工作菌株的传代次数应严格控制,不得超 过 5 代(从菌种保藏机构获得的标准菌株为第 0 代)。
菌种管理法规
2. 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 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生物安全管理条款:
—组织:4.1.2; 4.1.5; —管理体系: 4.2.1; 4.2.6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4.9.1; 4.9.2 —内部审核:4.14 —管理评审: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设备:5.5
• 5.6 测量溯源性 • 5.6.2.2.2 实验室必须保存有满足试验需要的标准菌
种/菌株(标准培养物),除检测方 法(如药物敏感 试验、抗菌性能测试)中规定的菌种外,还应包括应 用于培养基(试 剂)验收/质量控制、方法确认/证实 、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和结果质量的 保证等所需的菌株。
规定10:标准菌株如果经过确认试验证明已经老化、 退化、变异、污染等或该菌株已无使用需要时,应及 时灭菌销毁。
规定11:实验室必须建立和保存其所有菌种的进出、 收集、贮藏、确认试验以及销毁的记录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规定12:应有菌种管理的程序文件(从标准 菌株到工作菌株),该程序包括:标准菌种 的申购记录;从标准菌株到工作菌株操作及 记录;菌种必须定期转种传代,并做纯度、 特性等实验室所需关键指标的确认,并记录; 每支菌种都应注明其名称、标准号、接种日 期、传代数;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 菌种保藏的位置和条件;其他需要的程序。
4.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 规范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7日施行 6.《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2006年1月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菌种管理法规
2. 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 5.6.3.3 所有的标准菌种从原始标准菌种到储备菌株 和工作菌株传代培养次数原则上 不得超过 5 次,除 非标准方法中有明确要求,或实验室能够证明其相关 特性没有改变。
• 5.6.3.4 实验室应有程序和措施以保证标准菌种/菌 株的安全,防止污染、丢失或损坏, 确保其完整性 。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生物安全规定
——人员:实验人员应经过实验室生物安全方 面的培训,保证自身安全,防止微生物在实 验室内部污染。
——环境:实验室布局与运行 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
安全实验室进行。
菌种管理法规
2. CNAS-CL09: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菌种管理法规
病原菌名称
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运输包装分类
序号
学名
中文名
危害程度分

大量活菌操作 动物感染实验
样本检测
非感染性材料的实 A/B

备 UN编号 注
59
Clostridium tetani
破伤风梭菌
第三类
BLS-2
ABSL-2
BSL-2
BSL-1
B
UN3373
73
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il 致病性大肠埃希菌
规定8:1 代是指将活的培养物接种到微生物生长 的新鲜培养基中培养,任何形式的转种均被认为是传 代 1次。必要时,实验室应对工作菌株的特性和纯度 进行确认。
菌种管理法规
1.《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 通则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
规定9:工作菌株不可替代标准菌株,标准菌株的 商业衍生物仅可用作工作菌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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