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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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医师处方权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院进修医师的管理,确保医院医疗安全,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处批准后实施”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对进修医师的处方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1、进修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注册类别和注册范围进修。
2、临床进修医师入院后应先在病房进行工作和学习,入院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科室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考核合格方能继续进修。
3、临床进修医师在病房工作满三个月后,在熟悉医院和科室的工作流程和科室诊疗常规的基础上,方可向科室申请处方权。
4、临床进修医师在尚未获得处方权以前,上级医师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把关,
不能独立参加病房值班,不能独立诊治病人。
5、临床进修医师的处方权由科主任经过考核后授予,报医务处审核通过后,由
医务处负责在医院人事信息系统中开通其处方权,今后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或事故赔偿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科室承担其相应的部分。
6、临床进修医师必须在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参加门诊、急诊工作,以处理常见病、
多发病为主,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报请指导老师或上级医师共同诊治。
7、进修医师在临床工作期间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医务处有权收回其处方权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医疗差错或事故的;
在临床工作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开大处方、人情方的;
工作期间接受药品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进修医师进修结束离院后,由医务处负责在医院的人事信息系统中关闭其处
方权。
医务处
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