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和圭要各国的反倾销期终复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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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

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

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一、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的背景与概述在全球化时代,经贸关系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国际贸易更加频繁。

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贸易不公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国的产业和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反倾销对策的选择显得非常重要。

二、WTO对反倾销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影响WTO通过《反倾销协定》为各成员国制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具体规定。

在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成为我国反倾销行为的约束与指引。

同时,WTO的存在也给我国加大反倾销力度带来了压力。

三、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制定我国在反倾销政策的制定上,始终坚持以"防卫为主,反制为辅"的原则,主要在反倾销立法、调查、裁决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采用了"国内产业损害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首先,我国反倾销调查范围扩大,针对的产品范围也更加广泛;其次,我国在反倾销裁决上的成功率较高,证明了我国反倾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我国反倾销政策面临的挑战我国反倾销政策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反倾销产生的贸易摩擦可能给我国出口带来重大影响;二是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上的成本问题也需要解决。

因此,我国反倾销政策未来应该更加注重合法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更好地维护本国产业和国家利益。

六、案例分析1.欧盟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的反倾销调查欧盟在对我国太阳能组件的反倾销调查中,认为我国企业借助政府补贴实行恶性竞争,导致欧洲企业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最终,欧盟对我国多家太阳能公司采取反倾销措施。

2.美国对我国铜制品的反倾销案美国向我国出口的铜制品市场增长缓慢,美国德克萨斯铜业公司便向美国商务部发起了反倾销调查。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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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反倾销日 落复审 规则研究
■ 刘 芳 蒋 娟 华 东交 通 大 学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于 执 行 易 体 制 的 运 行 效 率 , 成 新 型 贸 易 日落 复 审 案 于 2 0 年 进 行 了第 3 关 形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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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对 原 本 可 能 无 限 期 实 施 反 倾 销 措施 在法律 效 力上作 出 的时间 限 反倾销 初 审调查 中最终采 取反倾 措 施 引 入 了 时 间 的 限制 : 任 何 最 制 , 旨在促 进 自由竞 争贸易格 局 销措施的 比例 。因此 , 从某种 意义
终 反倾销税 应在征 收之 日起 5年 向更 为广 阔 开放 的空 间发 展 , 有 上说, 反倾销 日落复审调查是反倾 内的某 一 日期终 止 , 《 倾销协 效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自 由 贸 易 体 销原始 调查的简易程序 , 是 反 日落 复审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得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规则,是反倾销法律进展史上得一项重要突破,日落规则对原本可能无限期实施反倾销措施引入了时刻得限制: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5年内得某一日期终止,是《反倾销协议》中得一项强制性规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得反倾销日落复审条款,已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所采纳,同时进展为具有差异性得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一、世界贸易组织引入日落复审规则得初衷及实施效果(一)引入日落复审规则得初衷反倾销措施是对本国遭受倾销损害产业得一种爱护性得临时限制贸易得措施,从贸易政策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得例外;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出口国不公平贸易而采取得制裁性得措施.《反倾销协议》从法律地位上确信了反倾销措施执行得合理性,然而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救济性质,反倾销措施应当在其违法或损害行为得到更正时予以撤销.反倾销措施得实施若没有合理得时刻期限,不但不能够缓解国际贸易中得“贸易扭曲”咨询题,反而会落低自由贸易体制得运行效率,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得一项重大进步,它对反倾销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得时刻限制,旨在促进自由竞争贸易格局向更为宽阔开放得空间进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得自由贸易体制.(二)日落复审规则得实践效果《反倾销协议》中引入得日落规则是各成员国基于自身贸易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而达成得初级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能够在不违背《反倾销协议》得前提下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日落复审得法律法规进行构建.Www由于《反倾销协议》中日落规则得模糊性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得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规则得例外情形:即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在日落复审中频繁地获得确信性终裁.依照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资料统计,自2003年起至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起得140多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最终真正实现了反倾销税5年期后顺利终止得案例屈指可数.一些案件甚至反复经历了2至3次得日落复审依旧未能顺利终止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执行时刻长达十多余年,例如美国对我国生产得高锰酸钾、氯化钡、二氯硝基甲烷、铸铁件等产品得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于2009年进行了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确信性终裁.值得关注得咨询题是,反倾销案件中启动日落复审程序而最终获得确信性裁决得比例远远高于反倾销初审调查中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得比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是反倾销原始调查得简易程序,日落复审规则远远不如原审程序得规则要求严格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为合法实施贸易爱护主义提供了捷径.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得缺陷(一)日落复审启动规则不明晰《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要求调查机关基于复审中得确信性证据而作出有关倾销是否可能接着或重现得合理性裁定,然而该条款并未对主管机关自动发起日落复审得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如何对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日落复审得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点尚无明确得规则标准.《反倾销协议》第6款中尽管规定反倾销原始调查得有关证据和程序得规则适用于日落复审,但该条款并未对日落复审适用原始调查得启动标准作出任何指引.这也导致了各成员国在理解日落复审得相关程序规则上带来了诸多灵活性和差异性,日本诉美国抗腐蚀碳钢板日落复审案得争端解决案例中,日本与美国关于启动日落复审得证据标准上得理解上就产生了争议.(二)日落复审中举证责任得分配规则尚不明确.《反倾销协议》中规定调查机关应该在合理取得得充分证据基础上裁定倾销和损害接着或重现得可能性,该条款从字面含义可解释为着调查机关理应在日落复审中承担相应得证明责任.尽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国都在此咨询题上作出妥协达成共识,然而日落条款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没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致使成员国得反倾销国内法倾向于将实际由调查机关承担举证得责任转移到国外得出口商身上.例如较为争议得美国国内法得“弃权”条款和“快速复审”条款,明显是给予了出口方更多得举证责任,而且最终裁定为接着征收反倾销税得可能性也更大.2010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得天然猪鬃漆刷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维持反倾销措施.这差不多是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得第3次得日落复审,究其缘故在于我国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无力承担了过多得举证责任,从而在“快速复审”上屡屡失败.同样得案件比比皆是,今年美国对华皱纹纸、镁金属等低端产品也采取了快速日落复审,并最终裁定为接着征收反倾销税.(三)日落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具有模糊性.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得模糊性实际上延长了反倾销措施得执行期限.《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只是给出了模糊得原则规定:一是没有明确申请期限中“合理期限”毕竟是多久,成员国实际在复审中得调查期限是从6个月到18个月不等;二是仅规定日落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即使不予遵守期限得规定,也无法追究其相应得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日落复审案件假如最后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实际得反倾销措施得实施期限差不多上基本上超过了5年期限.(四)可能性审查方式缺乏客观性.日落复审环节中关于倾销和损害事实得审查要求与初审有着较大差不,在初审程序中要求确定倾销事实、损害事实等确凿得证据支持,而在日落复审环节上采纳前瞻性得预测方式来进行评估与审查,即是对以后倾销和损害事实发生得可能性作出推断.复审期间得倾销和损害事实方面得考察在复审环节中并不是关键性得决定因素.即使出口商倾销行为消逝,也并不意味调查机关会作出否定性裁决. 欧盟和美国就可能性审查得理解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分不采纳“可能”标准和“不可能”标准,其中美国得“不可能”标准明显增加了日落复审顺利通过得难度.(五)可能性审查得考察因素缺乏统一标准.可能性审查追究得是以后一段合理期限内倾销和产业损害得可能性,而目前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不是日落复审得关键考量因素.关于倾销可能性审查得考察因素,要紧是征税期间得倾销幅度和进口量;有时还需要参考出口商得出口意愿和出口能力、涉案产品得价格、成本费用及其它经济因素.然而大多数日落复审案件中,倾销可能性审查结果是通过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两者得数量关系来裁决得.关于产业损害得可能性考察因素上,《反倾销协议》中虽明确了在可能性审查中无需证明倾销和损害得因果关系,但关于“合理期限”造成损害得规定尚无明确得指引,也未明晰日落复审得具体调查方法,例如关于损害认定中“累积评估”得适用、倾销幅度得计算方法、微量倾销幅度、“公共利益”咨询题、反倾销税汲取咨询题等考虑因素在各成员国得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中得采纳标准不尽相同,以至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得日落复审贸易争端案件.例如在倾销幅度得计算方法上,“零位调整法”得适用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得棉麻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审查案件中被确认违反了《反倾销协议》,而在美国从日本进口得抗腐蚀碳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却没有确认是否违反《反倾销协议》.三、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得建议第一,进一步明晰日落复审规则适用咨询题.《反倾销协议》明确了日落复审制度适用《反倾销协议》第6条关于证据和程序得规定,而在日落复审得其他规则上给予各成员国过度自由裁量权构建日落复审国内法.因此,各国日落复审得规则不仅差异性大,而且各国得日落得规则、程序和方法与初审有较大差不,损害了法律得稳定性和反倾销日落复审得透明度.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得不同,实际上构成了反倾销审查得双重标准,严峻削弱了反倾销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适用条款得相关规定,如有不能适用得,则应另立相关规则以统一规范各成员国得裁量标准.第二,明晰程序性规则,限制过度自由裁量权.《反倾销协议》中关于日落复审程序性规则过于原则化,亟需修正与完善以限制各成员国得自由裁量权,明确主管机关立案审查得细节、准予立案得标准程序、证据“充分”得具体标准以及明确“合理性期限”等咨询题.首先,明晰日落复审启动得标准,建议由本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启动日落复审程序,尽可能幸免由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自动发起复审.其次,要确认5年后反倾销措施会自动终止是日落规则得真实含义,使得日落复审案件中延长反倾销措施真正成为“例外”,切实履行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复审条款得宗旨.再次,合理公平配置举证责任,申请复审并以期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得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诉一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搜集证据以作申辩,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得原则.最后,日落复审得“合理”期限应给出明确规定,同时建议将延长反倾销措施期限缩减至2至3年.第三,完善实体性规则,细化考察因素.《反倾销协议》中日落复审制度得实体性规则得完善,要紧在于日落复审程序中可能性审查方式需要再斟酌和进一步规范,同时明确倾销可能性审查中征税期间得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以及两者之间得因果关系得考察,清楚界定倾销和损害接着或再度发生得可能性还有其他因素得考察,建立统一标准以减少主管机关得主管随意性.其次,在损害可能性审查上关于损害可能性裁决得期间标准,即所谓得“可预见得合理期限”具有明显得不确定性.再次,在日落复审实施环节上,近年来关于日落复审案件得贸易争端案件日益增多,从而需要加强成员国反倾销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国得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以约束其在复审环节得过分自由裁量.第四,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并进展日落复审规则.由于各成员国得反倾销国内法上得差异性,导致了日落复审得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协调矛盾并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完善日落复审规则在反倾销法中得应用.目前,典型得关于日落条款得争议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得案例,有日本诉美国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和墨西哥诉美国得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等.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协调各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上得不同意见,并作出中肯得修改建议,为日落复审规则得澄清和进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关心各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咨询题上获得更为合理统一得意见.同时,也为随后解决日落规则得争议和新一轮谈判中关于修改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日落复审规则提供了依据和重要借鉴要紧是有关日落复审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以及使用怎么样得计算方法;日落复审是否需要对每个生产商、出口商进行调查;日落复审得证据要求等咨询题.四、结论反倾销日落复审得重要性绝不亚于原始裁决程序,它决定着行将终止得反倾销措施是否接着有效,也意味着实施国国内产业受爱护期限得长短.尽管各成员国都先后确立了日落复审制度,但在实践中依然倾向于维护着本国产业得利益,慢慢使其成为了一项新型得贸易爱护非关税壁垒.因此,研究wto日落规则咨询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 杨方wto反倾销法日落复审制度探析——欧盟、美国与中国得立法和实践之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09(2)148-150[2] 刘芳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法之分析?[j]企业经济,2005(7)14-15[3] 马光世贸组织和要紧各国得反倾销期终复审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08(10)16-20[4] 陈立虎论反倾销法上得日落复审制度[j]法学家,2007(6)144-150[5] 孙立文wto《反倾销协议》改革中得日落规则咨询题[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9)30-35。

WTO规则下的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

WTO规则下的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

WTO规则下的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经济渐渐溶入到全球一体化之中。

加入世贸组织一方面使我们同世界的贸易交往更加频繁密切,而另一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问题也更加凸显。

一个显著的表现就是针对我国贸易倾销、补贴的指控越来越多,现在已居世界首位。

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这里面既有对我国的政策歧视、滥用反倾销措施等原因,也有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我们的部分产业盲目发展,产品供大于求,企业确实存在低价竞销的行为。

目前,国内对WTO基本规则及反倾销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深入,尚不具备反倾销应诉方面的经验、技巧和专门人才。

当发生被国外反倾销的案件时,往往束手无措。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必将影响我国扩大出口目标的实现,并加重部分产品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WTO规则下的反倾销规定1.WTO规则下的倾销确认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正常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定是倾销产品。

”可见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十分重要。

但是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按中国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核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在确定正常价格是采用替代国价格,往往过高确定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从而抹煞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所以对我国发动的反倾销措施屡获成功。

鉴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要想通过和WTO成员国外交谈判取消非市场经济条款修改WTO反倾销规定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中国应该在继续遵守WTO反倾销法律、遵守《反倾销协议》精神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快政府和企业的改革步伐,这样,一方面可以缓和国外对我国愈演愈烈的反倾销浪潮,另一方面又可以挫败发达国家带有掠夺性的贸易自由化企图。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四个角度比较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从而考察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同时,笔者针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一、反倾销司法审查概况随着WTO《反倾销协定》正式对中国生效,反倾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倍受关注。

总的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取消不适当的行政决定,最大限度减少成员方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的制度,它是WTO成员方内部实施AD协定的重要保障。

对此,AD协定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

”我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在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上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即将入世时,国务院公布了新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上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已基本形成。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AD协定第13条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为“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反倾销诉讼,又称司法审查。

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反倾销纠纷由国内司法部门审查,但这种纠纷一旦发展成为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则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

不论是国内司法审查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都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诉讼体制,也即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规定司法审查.这与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1994年协议》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而我们知道,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国际上普遍主张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约束。

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关于反倾销的国内立法方面,设立司法机构等诉讼机构,以便对政府行为进行“迅速审查”。

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是各成员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

二是反倾销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滥用反倾销措施,就有可能造成盲目排外,保护国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从而破坏国内市场的良性竞争.而且还会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屡屡败诉。

三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调查限制进口我国产品,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到巨大损失。

一些国家不惜违背国际贸易法规.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突击性的反倾销调查。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我们的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我国政府采取对等的制裁性反倾销措施与之抗衡。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普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欧盟、美国等都在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并确定了相应的法院作为审查机关。

欧盟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并设欧洲一审法院作为欧盟的下级法院,分别负贵审查因不服欧盟反倾销措施而提起的诉讼和不服初审法院裁判的上诉。

美国则设立了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贵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为建立和完普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诉松的依据。

《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的“专门法”,是在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反倾销问题的概述,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进行案例分析和影响因素分析。

在提出挑战与展望,给出政策建议并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反倾销问题中的作用和影响,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为未来研究方向指明发展方向。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影响因素、挑战、展望、政策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贸易摩擦、贸易保护主义、全球经济。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范围内最高级别的国际贸易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在处理各类贸易争端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全球最大出口国之一,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备受国际关注。

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问题也是世界贸易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涉及到国际贸易秩序和贸易规则的遵守。

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的关系,对于推动全球贸易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之间的关系,分析其相互影响和互动机制。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挑战,并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本研究旨在为中国在WTO框架下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参考和建议,为完善国际贸易体系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贡献力量。

通过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的相关性,可以为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社会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为未来贸易争端解决和国际贸易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国际贸易逐渐形成了一个多边贸易体系。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各国之间难免会出现贸易冲突。

为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研究。

一、反倾销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对于进口商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自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所逐渐淘汰的现象。

这种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实行配额等。

然而,反倾销也常常被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市场,不当使用反倾销将导致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剧贸易冲突的发生。

因此,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中规定了诸多对反倾销的限制和规范,以避免不当使用反倾销。

二、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个国家针对对方国家在国际市场中的补贴行为,对其采取制裁措施的行为。

补贴主要包括出口补贴和内部补贴。

国际贸易中使用补贴通常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补贴也很容易创造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发国际贸易争端。

在WTO的多边贸易体系中,反补贴主要是针对于出口补贴。

通常使用的制裁手段包括:最高关税、延迟允许进口、押汇、不允许驶入港口等。

三、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关系反倾销和反补贴之间存在许多的关系,一些国家常常将两者结合使用。

例如,一个国家可以先对于某外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然后再对于被征税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反倾销和反补贴都受到了限制和规范。

不当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将导致裁决机构的介入,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

四、结论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在全球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不当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将导致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冲突加剧。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应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和平协商解决贸易争端,实现共赢。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WTO的反倾销机制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它对于保障成员国的贸易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一些国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存在争议,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维护多边贸易秩序和各成员国利益的平衡,成为WTO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选题旨在探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为推进其改革提供一些相关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1. WTO反倾销机制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
2. 当前WTO反倾销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平衡自由贸易和反倾销措施的矛盾、如何应对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等问题;
3. WBC、GATT等国际组织对WTO反倾销机制的评价和建议;
4. 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反倾销争端为例,分析具体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应对策略。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文件分析等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WTO 反倾销机制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三、研究预期成果
通过对WTO反倾销机制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希望能够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为其在未来的改革改进中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同时,本文也旨在促进国际社会对WTO反倾销机制的关注和理解,为WTO反倾销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发展提供一些支持。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近年来,全球贸易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也面临着不少贸易争端。

WTO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拥有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该机制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尤其是在中国与美国、欧盟等贸易主体之间的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频率与影响力不断增强。

与此同时,中国反倾销法律也在近年来频频使用。

依据该法律,中国政府可以对进口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但该法律的使用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可能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以及中国反倾销法律的使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制定更加合理的贸易政策提供参考。

2.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分别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分析。

具体来讲,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研究将首先介绍该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然后从历史、效率、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探讨该机制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争议。

接着,本研究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该机制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中的使用情况和影响。

对于中国反倾销法律,本研究将首先介绍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然后从法律适用、保护效果、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探讨该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

接着,本研究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该法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中的使用情况和影响。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相关文献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深入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计能够深入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反倾销法律之间的关系,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缺点以及中国反倾销法律的使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制定更加合理的贸易政策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预期达成以下几个研究结果:(1)详细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2)全面评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效率、公正性等方面,并分析其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争议;(3)深入了解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全面评价其法律适用、保护效果、标准制定等方面,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4)结合具体案例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中国反倾销法律在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中的使用情况和影响;(5)提出更加合理的贸易政策建议,以促进和保护中国的贸易利益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反倾销案件中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反倾销案件中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

反倾销案件中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反倾销案件中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内容摘要: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在一段时间后或具备一定条件,即倾销行为、国内产业损害和两者因果关系之中某一项或几项发生了变化,动摇了倾销行为的存在基础。

在分析、比较WTO、美国、欧盟和中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行政复审比较一、引言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与此同时,随着WTO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各国越来越重视反倾销措施的运用,以此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

而近年来,中国超过韩国、日本成为被诉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20XX年10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了题为“20XX 年上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中国大陆共受到12起反倾销起诉,在WTO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由此可见,尽快了解、熟悉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是国内出口商以及国家商务部门当务之急。

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商务部(前身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积极地、合理地运用反倾销规则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往往会因为我国反倾销相关立法不完善而显得捉襟见肘。

由此,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制度也是迫在眉睫。

由于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根据反倾销裁决前的市场情况调查确定的反倾销幅度不一定适用于其后的实际市场情况,需要反倾销国重新审定市场情况。

同时,反倾销调查的启动涉及到了诸多的利害关系方,为了保障各方利益,WTO 《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

本文拟对各国(以美国和欧盟为主)及WTO的有关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有利于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完善。

二、设立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必要性对目标产(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而行政复审只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

最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1论文

最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1论文

论WTO的反倾销规则(上)(1)论文一、引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和结束后,反倾销政策和规则一直是国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激烈争论的话题。

争论不仅涉及规则是否合理,而且谈论的主要都是整套政策或制度存废的大问题。

事情的源头或许应从为什么要举行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说起。

GATT为了改进其体制以更好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繁荣与发展,于80年代初聘请了以瑞士国家银行行长柳维勒( Fritz Leuwiler)为首的七名著名经济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碰巧,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出自同一考虑也成立一个专题委员会,作同步研究。

两个专家组不约而同地聚中到一个题目: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施,都先要用成本效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es)作出评估,以对整个国民经济或民众福利的利弊来权衡,切忌受制于本国某个产业部门,受局部利益驱使。

举个例子说,当用这种方法来剖析当时颇为盛行的"灰色区"措施时,得出的结论就令人大吃一惊。

以1981年美国政府与日本两家之间私订的"自愿节制汽车出口协议"为例,日本商家"自愿"承诺每年只向美国出口168万辆汽车,美方答应每辆车加价400美元。

据测算,这相当于美国政府向本国用户加征了43亿美元的消费税。

同样,欧共体与日商私订?quot;磁带录音机自愿节制出口协议",在限制向欧出口数量的同时,每台录着机提价5%。

这样以三年为期,欧洲消费者要付给日商 5亿英镑作"保护利润"。

由此可见,"灰色区"措施不过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蠢事,不仅扭曲了竞争秩序,也危害国家经济和国民福利。

这笔帐一算,就为乌拉圭回合铲除"灰色区"铺平了道路。

举一反三,由此纺织品贸易应从MFA回归,进而推动了农产品关税减让的起步。

推而广之,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

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专业:国经贸姓名:魏邦栋学号:08991220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势必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既有长期有利的一面,也有短期不利的一面。

对此,中国政府必须要认真研究其产生的具体影响,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

然而,就中国加入WTO这10年来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来看,我国在国际经贸环境中的形势却越发严峻。

以倾销与反倾销为例,我们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积累经验,时刻准备好接受国际社会的各个挑战。

关键词:彩电业、倾销、反倾销、影响、对策一、背景“非典”盛行,“消毒家电”概念刚刚冒头,彩电业便再次强行夺走了人们的注意力。

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

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

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

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

创维则首先公开表示否定联手,“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则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

另一边康佳则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

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

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

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

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论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引言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的外贸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作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家之一,我国的反倾销工作成为国内外企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不断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以强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我国的贸易竞争力。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一、加入WTO前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在加入WTO之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加入WTO前,我国的反倾销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定》等。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期与国际通行的反倾销标准存在差距,制度不够完善。

其次,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和程序保障不够健全。

在加入WTO以前,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较为简单,并缺乏有效的审查程序保障,容易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

此外,我国的司法审查机构在加入WTO前存在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审查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加入WTO后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改革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积极改革和完善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反倾销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制定使我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其次,我国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双反裁决的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公布,并开展公开听证会等,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反倾销投诉机制,为企业提供了更便利的反倾销投诉途径,提高了企业对不正当贸易行为的维权意识。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效果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与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谈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谈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谈加入WTO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背景1995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加入WTO后,中国享有了更开放的市场和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但也面临了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其中之一便是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商品的倾销伤害,对进口商品实施的一种特殊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结果对于进出口企业和相关产业有着重大影响。

进入WTO之前,我国的反倾销制度尚不完善,曾遭遇过海外反倾销针对中国企业的语焉不详的指责,而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反倾销调查行为,保护本国的产业利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等一系列反倾销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反倾销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程序、结果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此外,我国还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调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税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反倾销司法审查体系。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措施和效果随着我国反倾销调查制度的不断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和改进。

机构设置的更改和加强2002年,我国成立了专门负责反倾销工作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倾销局,随着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不断加大,商务部反倾销局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2018年,商务部反倾销局更名为商务部调查局,这一机构的职能也得到了相应的扩展。

随着职能的增强,商务部调查局的人员编制也得到了扩充,反倾销调查的力度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职能和权限的完善和扩大随着反倾销调查的不断深化,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和扩大。

首先,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职能和权限被明确规定,包括对反倾销申请的审查和受理、对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等,机构在制定反倾销措施过程中的权力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在实践中,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流程也不断进行改进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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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 1 08年 0期
法 治 研 究
世贸组织和圭要各国的反倾销 期终复审制度研究
马 光
摘 要 : 行反倾 销 协定 并没 有 明确 规 定可适 用于期 终 复审 的定 义 、 现 程序 和 方 法 因缺乏 明确 的 规则 , 使得 调 查机 关可 以对期 终 复 审任 意 引进 与 原 审调 查有 相 当区别 的规 则 、 程序 和 方 法 . 而对 被 从 诉一 方 附加 了不公 平的 负担 。按其 预期 性特 点 而言 , 期终 复 审要考 虑 到 已经生 效 了的反 倾 销措 施 . 而
所 有 反倾 销 措施 在终 止 前 可 由 国 内产 业 的 申请 或 主管机 关 的职权 启 动期终 复 审 . 而且 如 果通 过 期终 复审 . 反倾 销措 施 得 以 延长 的话 . 种 期 终 复 审则 可 这
以反 复启 动 . 因此 期终 复审 的使 用频 率 很 高 。但 反 倾
销 协定 没 有 规 定在 期 终 复 审 中 主管 机 关所 要 审 查 的
述 复审程 序 能够 确保反 倾 销措施 的合法 性 . 并根 据反
相关 因素 . 且程 序性 规定 也不 明确 虽然 反倾 销 协 并
作 者 简 介 : 光 , ,9 5年 出 生 , 林 龙 井 人 , 江 大 学 光 华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马 男 17 吉 浙 法
关键词 : 倾销 期 终复 审 世 贸组 织 制度 比较 反


序 论
倾 销 措 施 采 取 之后 所 发 生 的情 势 变 迁适 当地 变 更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内容 . 而确 保 措施 的适 当性 . 从 而且 还 能 防止 反倾 销制 度演 变成 保护 主义的手 段 反倾 销期 终
复 审是上 述行 政复 审 的一种 . 目前美 国和 印度 等 国家 的规 定 称 为 五 年期 复 审 (ieY a eJw 或 日落 复 Fv . e r ve ) R
根 据世 贸组 织反倾 销协 定 ( 下简称 为 反倾 销协 以
定) ,对 于反 倾 销措 施 的 复 审 制 度 可 分 为行 政 复 审
且 裁 定要依 据 倾销和 由此产 生的损 害基 本概 念 另 外 , 终复 审要做 到 不仅仅 依 据 可能性 . 期 而要 依 据
对所 有相 关 因素的确 凿证 据和 正确 审查 。 当然其 中的 某些 因素 并不 能成 为 决定性 因素 倾销 期 终复 反 审仅在 由国 内产业或 代表 国 内产 业提 出正 当 申请 时 才能启 动 这将 要 求取 消政 府依职 权 启动 此 类调 查. 并要 明确 究竞什 么能够构 成提 出复 审 申请 的 国 内产业 或代 表 国 内产业
( d ns ai ei 和 司 法 复 审 (u ii eiw A miirt eR ve t v w) J dc l v ) aR e
两 大类 型 反倾 销 行政 复审是 指在 采取 了反 倾销 措施
之 后 .由反 倾 销 主管 机 关 就该 反 倾 销措 施 的终止 与
审 (u st eiw) 而 欧 盟 、 国 和韩 国 等则 称 为 期 S ne v R e , 中
口国主 管机关 裁 量权 ① 为 了解 决 上 述 问题 . 提 议 的方 案 有 : 反倾 销 被 在
期终 复 审里 引入 强制性 复 审期 限 的 主张 . 规定 期 终 复 审 中裁 定 倾 销 和损 害 的继 续 或再 度 发 生 可 能性 时所
发 起 的 复审 和 依 国 内产业 或代 表 国 内产业 提 出 的 申 请发 起 的复 审 在 由 申请 发起 的期 终 复审 中 , 反倾 销 协定 规 定 要 由 申请 人 提 出充 分 证 据 . 此 相 反 . 与 由主
管机 关依 职权 发 起 的复 审则 没有 此项 要求 期 终复 审
要 审查 的 因素 的 主张 . 将反 倾销 协 定第 2 至 第5 条 条规
定扩 大适 用 于期终 复 审 的主张 . 果这 些 条款 不 可适 如
的 申请人 只 包括 国内产业 或代 表 国 内产 业 的一 方 . 而 这 与期 中复 审也 能 由 国外 的出 口商 、 产商 及 国 内的 生 进 口商 申请 的情况 相 区别 这 也 表 明通 过期 终 复审 . 反倾 销措 施得 以终止 是原 则 .而得 以延 长则 是 例外
终复 审 ( x i e i , 文则 统 称为期 终 复审 。 E pr R v w)本 y e
否 . 限 的延 长 与 否 . 施 的变 更 与 否 以及 是 否退 还 期 措 反倾 销税 进行 的相 关程 序 而反倾 销 司法 复审 是指 由
不 服反 倾 销 主 管机 关 采 取 的措 施 的 当事人 向该 国 的 相关 司法 机关 、 裁 机关 或 行 政法 院提 出 异议 . 仲 由相 关 司法机 关对 此进 行 审理 的程序 反倾 销协 定上 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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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贸组 织 和 主 要 各 国 的反 倾 销 期 终 复 审 制 度 研 究
定 第 1 .条规 定 .第 6 1 4 条关 于证 据 和程 序 的规 定 应适
用 于期 终复 审 . 没有 规 定适 用 于反倾 销 原 审调 查 的 但 第2 至第5 的 内容 也可 适用 . 而 使得 各 国 主管 机 条 条 从 关 对此 拥有 相 当大 的裁量 权 此外 . 主管 机关 进 行 反 倾 销期 终复 审 的强行 期 限也没 有规 定 . 而也 给 了进 从
税 则有 可能 导致 损 害 的继续 或再 度 发生 。 害 的继 续 损 或 再度 发生 的可 能性 两 者之 中 . 只要 满 足 一个 就可 满 足 上述 条件 . 这也 与反 倾 销原 审 里 的损 害裁 定条 件 而 带 有根 本性 的差 异 期终 复 审 的发起 方 式有 两种 即主管 机关 依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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