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方案(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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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方案(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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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修订版)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Customer Premise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or Residential Campus in Chongqing
(Revised Version)
DBJ50-056-2010
主管:重庆市通信
编制:重庆信科设计
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批准:重庆市建设
施行:2 0 1 1年1月
2011 重庆
前言
本规范规定了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主要指住宅小区及楼宇范围内)建设方面的内容,对用户驻地网建筑红线内通信设施和线缆等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的建设。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重庆市各通信运营企业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助,多位业内专家对本规范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谢!
本规范由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渝洲路188号,邮编:400042)。

编制单位: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员 :
张 勇 李 彬 卢 彬
李 伟
主要审核人 :
目次
1总则
1.0.1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我市光纤宽带网络及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206号)精神,适应重庆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配合城市建设与信息通信网络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城市住宅建筑群中电话、数据、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

1.0.3 住宅建筑群的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必须纳入建筑群的统一规划当中,与建筑群同步建设。

1.0.4 本规范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各通信运营商对住宅建筑群实施通信项目的标准。

1.0.5 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应充分考虑光纤的高性价比和市场需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
电信用户驻地网(用户驻地网) Customer premise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是指用户终端至用户网络接口所包含的机线设备,由完成通信和控制功能的用户驻地布线系统组成,以使用户终端可以灵活方便地接入接入网。

本规范中用户驻地网部分主要针对重庆市内各住宅小区等建筑群。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e
也称“建筑控制线”,指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通信通道 Communications alley
为通信系统提供物理路由的基础设施。

本规范中的通信通道特指建筑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建筑物内的管线网。

用地范围内 Area in building borderline 指从建筑红线到建筑物内的引入管道(一般以建筑物外的人孔或手孔作为分界点)中间的部分。

建筑物内 Inside building
指整栋房屋建筑的内部。

管线网(系统) Pipe network for laying line 简称暗配管网,应由线缆竖井、线缆暗管、线缆线槽、壁龛、用户引入线暗管、过线箱(或盒)和信息插座出线盒等组成。

桥架 Tray
由托盘、梯架的直线段、弯通、附件以及支、吊架等构成,用以支承光、电缆的具有连续的刚性结构系统的总称。

上升管路 Upright channel of pipe
上升管路又称上升线缆管、垂直管路,有时简称立管、上升管。

竖井 Riser
竖井又称上升通槽或通道,是楼房内用于布放上升线缆的通道。

如弱电井等。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住宅楼或多栋住宅建筑组成建筑群体中安装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及配套设备的专用技术性房间,它应具有将外界通信线路引入建筑物,与建筑物内用户设备连接的功能。

交接间 Cross-connect closet
住宅楼或多栋住宅建筑组成建筑群体中安装配线设备设施的专用技术性房间。

出线口 Outlet
是指建筑物内设置在暗管系统末端的暗线出口。

在此处安装暗线插座。

对绞电缆 Twisted pair cable
对绞电缆又称双绞线(STP、UTP),是由多对两条相互绝缘的导线按照一定的规格互相缠绕在一起而成的一种通用配线。

本规范中主要指五类及以上规格型号的4对对绞电缆。

3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等级划分
基于重庆市目前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建筑群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通信运营商对于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业务开展原则,按照能够为用户住宅提供的电信业务种类和质量将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级别划分如下:
3.0.1 I类:提供至少2芯光纤入户(FTTH),如别墅区、花园洋房等。

3.0.2 II类:提供至少1芯光纤入户(FTTH),如一般商住楼宇等。

3.0.3 III类:可以选择至少1条五类及以上规格型号的4对对绞电缆入户,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改造区等。

4建设范围及分工
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的主要设施包括建筑红线内的设备间及交接间(含配套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通信通道、通信缆线、网络设备、配线设备及相应的配套设备等。

图4.1 工程建设范围及分工逻辑界面示意图
4.0.1 由通信运营商负责投资建设的部分应包括:建筑红线至主设备/交接间的通信缆线;主设备/交接间内的装饰、网络设备及配套设备、配套设施;主设备/交接间至各楼层(宇)设备/交接间的缆线等。

4.0.2 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的部分应
包括:建筑红线内的通信通道;主设备/交接间的机房(含基础装修、供电、照明、防雷及接地系统)、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含供电、照明、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空间;楼层(宇)设备/交接
间内的光、电缆配线箱的购置及安装;建筑物内各种配线设备、缆线以及用户家居信息箱等。

5场地及环境
5.1一般规定
5.1.1 在建设用户驻地网时,应设置设备间和交接间,且设备间与交接间宜合设。

5.1.2 主设备/交接间、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应具备设备安装空间、供电、照明、防雷及接地条件。

5.1.3 主设备/交接间宜单独设置;楼层(宇)设备/交接间宜根据住宅建筑类型及用户规模设置,可设置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楼道或弱电井等位置。

5.1.4 为便于实现无线公共通信网络的室内覆盖要求,各设备/交接间应预留室内覆盖设备及设施安装位置与条件,同时在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如电梯等)预留天馈线安装布线位置。

5.1.5 设备/交接间的面积要求:
表5.1.5 设备/交接间面积要求
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级别住宅建筑群
用户规模
面积最低要求(m2)
主设备/交接间楼层(宇)设备/交接间
I、II类≤1000户8 3 >1000户10 4
住宅建筑群通信设施级别住宅建筑群
用户规模
面积最低要求(m2)
主设备/交接间楼层(宇)设备/交接间
III类≤1000户15 4 >1000户30 6
注: ①应根据用户规模及分布等因素合理设置设备/交接间,在满足住宅建筑用户通信需求的同时,避免空间浪费。

②主设备/交接间应单独设置。

③设备/交接间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6m,也不宜高于4.0m。

5.1.6 主设备/交接间承重能力应不低于600kg/m2;其他设备/交接间的承重能力应不低于450kg/m2。

5.1.7 设备/交接间不应有易燃易爆品、污染气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及所有危害通信及配线系统正常操作或运行的因素。

5.1.8 设备/交接间所有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同时避免阳光直射,以减少尘埃、噪音等外来干扰,设备/交接间各门及走道的尺寸应保证设备运输方便。

5.1.9 主设备/交接间的门应采用防盗门,门宜外开,门高不宜低于2.1m。

5.1.10 设备/交接间隔断应符合消防分区要求,隔断应采用防火材料。

5.1.11 设备/交接间外应留出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及相应的孔洞。

5.1.12 设备/交接间井道、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
封堵严实,光、电缆沟内无积水、杂物,所采用的盖板必须具备阻燃性。

5.1.13 在设备/交接间内不应有煤气管、给水管和下水管等对通信设备有妨碍的管线设置,如必须经过时,应采取严密包封等措施,确保无气体和液体渗出。

5.2场地环境要求
5.2.1 设备/交接间内温度湿度要求:
1 温度:10~30℃;相对湿度:20%~80%;不结露。

2 温度变化率:最大3℃/小时;湿度变化率:最大6%/小时。

5.2.2 设备/交接间防尘及洁净度要求如下:
1 设备间及交接间内的空气含灰尘粒子不得是导电的、铁磁性的或腐蚀性的。

2 设备间及交接间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 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5.2.3 设备/交接间电磁干扰:电场强度应小于126μV/m;磁场强度应小于800μA/m。

5.2.4 电源
主设备/交接间应引入至少一路稳定可靠的交流电源,并安装壁挂式交流配电箱,交流配电箱应提供不少于3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输出分路。

其他设备/交接间应引入至少一路稳定可靠的交流电源,且具备电源插座。

引入交流电源基本要求如下:
频率:50Hz±5%
电压标称值:(-15%~10%)
单相三线制220V:允许变动范围为187~242V
电源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

5.2.5 防雷
主设备/交接间的相关电源系统应设三级防雷、过电压、浪涌保护。

进出设备/交接间的各类线缆均应设防雷、过电压、浪涌保护。

5.2.6 接地系统
设备/交接间内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主设备/交接间应设专用接地排和专用接地干线,专用接地排应从设备间及交接间的专用接地排引至接地体。

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
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埋至接地体。

由专用接地排引至各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交流配电箱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专用接地排相连。

5.2.7 消防
主设备/交接间应配备高灵敏度、高可靠性的感烟、感温系统和安全可靠的气体灭火系统。

不得采用液体灭火系统。

设备/交接间应配置足够的高效手动灭火器材和消防应急器材。

设备/交接间内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所有门窗等材料、设施都应采用防火材料。

6通道系统建设
6.1一般规定
6.1.1 新建住宅建筑群建筑红线内的通道系统建设应由开发商负责。

应纳入小区整体设施管线的规划中,必须与道路、楼宇等主体设施同步建设,且能与城市主干通信管道相衔接,形成完整
通路。

6.1.2 建筑红线以内的通道系统建设应符合:
1 具备与多个通信运营商连通的能力,能满足用户选择通信运营商的需要。

2 与城市通信管道的衔接点宜选在建筑物和用户引入线较多的一侧。

3 宜以主设备/交接间为中心辐射。

4 应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且易于维护的路由。

5 可采用管道、架空、直埋等敷设方式。

在过路、过桥等特殊地段应采用预埋敷设方式。

6 不应选在易遭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7 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尽量避免与燃气管、电力管、热力管在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
表6.1.2 通信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最小间距
管线种类平行净距(mm)垂直交叉净距(mm)
避雷引下线1000 300
保护地线50 20
热力管(不包封)500 500
热力管(包封)300 300
给水管150 20
煤气管300 20
压缩空气管150 20
电力管(双方均无金属槽道或钢管保护)600
电力管(一方有金属槽道或钢管保护)300
电力管(双方均有金属槽道或钢管保护)150
6.1.3 建筑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或钢管,选择原则如下:
6.1.3.1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塑料管:
1 小区主干、配线管道;
2 管道的埋深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与渗漏的排水系统相邻近;
3 地下综合管线较多及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4 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5 施工期限急迫或尽快要求回填土的地段。

6.1.3.2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钢管:
1 管道附挂在桥梁上或跨越沟渠,有悬空跨度;
2 需采用机械顶管施工方法穿越道路路基时;
3 管群跨越主要道路,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4 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5 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6 有可能遭受强烈震动的地段;
7 建筑物的通信引入管道或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

6.1.4 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符合:
1 管孔数应按远期光(电)缆条数、规格和管群组合类型及备用孔数确定。

管孔总数量应满足通信运营商的需要,至少应具备3孔管径均为Φ110mm的管孔。

2 宜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及车行道下。

避免在规划不定,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

3 进入建筑物入口处应采取防渗水、防有害气体、防虫和防火封堵等措施。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以满足不同直径的光、电缆敷设需要。

6.1.5 地下通信管道的最小埋深,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它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低等因素来确定。

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1.5中的规定。

表6.1.5 管道最小埋深表 ( 单位 m )
管材规格
绿化带人行道车行道管道位置
塑料管0.4 0.5 0.7
钢管0.2 0.2 0.4
注:塑料管的埋深达不到表中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6.1.6 进入人(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手)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手)孔上履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6.1.7 塑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同一段管道不应有反向弯曲(即“S”形弯)或弯曲部分中心夹角小于90O的弯管道(即“U”形弯)。

2 各塑料管的接口宜错开排列,相邻两管的接头之间错开距离不宜小于300mm;弯曲管道弯曲部分的管接头应采取加固措施。

3 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
4.0‰,不得小于2.5‰。

6.1.8 住宅建筑预埋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
1 引入管不得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和伸缩缝。

2 引入管出口端应伸出外墙2m,并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 4.0‰。

3 通信引入管道和引上管道的暴露部分宜采用钢管,并应就近良好接地。

6.1.9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管道拐弯及分歧点、建筑物引入处、在交叉路口、设有室外交接箱的地方、道路坡度较大的转折处、采用特殊方式过路的两端(如顶管)等场合,宜设置人(手)孔。

2 人(手)孔位置应与燃气管、电力管、热力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 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上或偏于道路的一侧。

4 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低洼积水等处。

6.1.10 人(手)孔井盖应有防盗、防滑、防跌落、防噪声等措施。

6.1.11 人(手)孔的类型和规格,应按管道的远期容量和在管线上所处的位置选择。

远期管群容量不大于6孔的管道、暗式渠道、距离较长或拐弯较多的引上管道以及放置落地式交接箱的地方,宜采用手孔。

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对于管道容量≤6孔的段落,可按照表6.1.11的规定执行。

表 6.1.11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表
管道段落管道容量
手孔程式选用规格(mm)
用途长宽高
主干管道
6孔以下3孔
以上1120 700 1000 用于主干线缆分支与接续700 500 800 用于主干线缆过线
配线管道
6孔以下3孔
以上
1120 700 1000 用于配线线缆分支与接续
引入管
道至设备间
6孔以下4孔
以上
1120 700 注用于线缆接续及管道分支至交接箱3~4孔700 500 800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至高层住宅设备/交接间1120 700 注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至多层住宅设备/交接间500 400 600 用于线缆过线和引入
注: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

6.1.12 人(手)孔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手)孔应防止漏水,如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增加防水措施。

2 人(手)孔应建混凝土基础,当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增设渣石地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 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宜不小于100mm。

为便于今后开启,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设置1~3板块。

6.1.13 预埋暗管保护要求:
1 预埋于墙体内的暗管,其管径不宜超过60mm,楼板内暗管管径不宜超过35mm。

2 直线布管每30m处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3 单弯头的管段,其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管线过线盒装置;双弯头的管段,其长度超过15m 时,应设置过线盒装置。

4 暗管的弯曲部位应安排在管路的端部,管路夹角不得小于90°。

外径大于50mm的暗管,其转弯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外径不大于50mm的暗管,其转弯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5 暗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作沉降或伸缩处理。

6 暗管管口应光滑,并加有护口保护,管口伸出部位宜为25~50mm。

6.1.14 设置缆线桥架和缆线线槽保护要求:
1 桥架水平敷设时,支撑间距一般为1.5~3m,垂直敷设时固定在建筑物构体上的间距宜小于2m,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

2 金属线槽敷设时,在下列情况下设置支架或吊架:线槽接头处;每间距3m处;离开线槽两端出口0.5m处;转弯处。

3 塑料线槽槽底固定点间距一般宜为1m。

4 铺设活动地板敷设缆线时,活动地板内净空应为150~300mm。

5 采用公用立柱作为顶棚支撑柱时,可在立柱中布放缆线。

立柱支撑点宜避开沟槽和线槽位置,支撑应牢固。

立柱中电力线和综合布线缆线合一布放时,中间应有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表6.1.2的要求。

6 金属线槽接地应符合: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7 金属线槽、缆线桥架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6.2建筑红线至主设备/交接间主干管道建设6.2.1 建筑红线至主设备/交接间主干管道的容量应考虑住宅建筑群的用户规模、楼宇分布、设备/交接间可同时容纳通信运营商的数量等综合因素,至少应具备3孔管径均为Φ110mm的管孔。

6.2.2 主干管道容量应与各分支管道容量相适应,且应在满足用户规模的基础上,有容量预留。

6.3主设备/交接间至楼宇管道建设
6.3.1 主设备/交接间至楼宇管道的容量应考虑
楼宇的用户规模、设备/交接间可同时容纳通信运营商的数量等综合因素,至少应具备3孔管径均为Φ110mm的管孔。

6.3.2 分支管道容量应与各引入管道容量相适应,且应在满足用户规模的基础上,有容量预留。

6.4建筑物内通道建设
6.4.1 建筑物内通道建设应符合:
1 每一住宅建筑或住宅单元宜设置独立的配线管网。

引入管按住宅建筑的平面、结构和规模在一处或多处设置且有利于布管。

2 新建住宅建筑宜采用线缆竖井、桥架与暗管相结合的敷设方式。

3 线缆竖井应上下贯通,并靠近或设置在设备/交接间内的位置。

4 竖向管外径宜为50~100mm,线槽规格宜为50×50~400×200mm ( 宽×高 ) ;入户管外径宜为15~25mm。

5 每户应设置至少1根入户暗管至家居信息箱。

6.4.2 管、槽的选择及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通道可采用暗管和线槽方式。

4
芯及4芯以下光缆或者小对数电缆可采用暗管或线槽敷设方式;4芯以上光缆或者大对数电缆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2 穿放4芯及4芯以下光缆或者小对数电缆时,管径利用率应为25%~30%,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为30%~50%。

3 穿放4芯以上光缆或者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曲管的管径利用率应为40%~50%;
6.5用户室内通道系统建设
6.5.1 用户室内通道系统建设应符合:
1 普通住宅内的楼层配线箱至用户家居信息箱、高档别墅的户外(户内)配线箱至用户家居信息箱的线缆容量应满足用户语音、数据和视频等业务的需求,线缆应一次布放到位。

2 用户室内布线应采用暗管方式敷设,且敷设应整齐。

3 暗管敷设位置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00mm。

4 强、弱电线缆分开敷设。

5 从家居信息箱至信息插座的线缆采用暗管穿放时,线缆不宜超过4根。

7通信线缆建设
7.1一般规定
7.1.1 通信线缆建设中,光/电缆的选用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光纤接入网技术规范、《有线接入网线路工程设计规范》、《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YD/T838.1~4及《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06-2003等标准的各项规定。

7.1.2 新建小区及建筑群等数据业务密集区域,宜采用光缆接入方式,实现光纤到户(FTTH)。

7.1.3 信线缆路由选择,应符合用户驻地网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住宅建筑群的实际通道系统规划。

7.1.4 室外光缆宜采用G.652光纤,建筑物及室内光缆宜选用G.657光纤。

1 室内垂直布线光缆宜选择GJJV、GJFJV、GJDV、GJFDV、GJBJV、GJBFJV、GJBFJH、GJPFV、GJPFJV、GJFJH、GJFJBH等结构。

2 室内水平布线光缆宜选择GJXFH、GJXFDH等结构。

3 自室外架空引入室内光缆宜选择GJYXCH、GJYXDCH、GJYXFCH、GJYXFDCH等结构。

4 自室外管道引入室内光缆宜选择GJYFS、GJYFA、GJYFJH、GJYPFHA、GJYPHA等结构。

7.1.
5 光/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的类别应相匹配。

7.1.6 缆线敷设
7.1.6.1 缆线敷设应符合:
1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2 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3 缆线终接后,应留有余量:
4 对绞电缆在设备/交换间宜预留0.5~1.0m,在工作区宜预留0.1~0.3m;光缆在楼宇、楼层设备/交接间宜预留0.5~0.8m,在家居信息箱内宜预留0.2~0.3m。

5 缆线不得布放在电梯或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竖井中,亦不宜布放在强电竖井中。

6 在暗管或线槽中缆线敷设完毕后,宜在其两端出线处用填充材料进行封堵。

7 光缆在人(手)孔中作引上时,不能与其它电缆布放在同一引上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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