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洛政〔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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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
正文: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
洛政〔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
对市区内所有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的使用和污染物排放实行分区域控制,划定为以下两类区域:
(一)禁燃区。
禁止加工、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烟尘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及其他需要控制烟尘污染的区域。
二、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管理规定
1.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集中供热无关的任何形式的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 禁止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销售、储存或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热电、集中供热、居民生活除外)。
3. 现有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集中供热、居民生活除外)必须在2016年6月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逾期不拆除且不改用清洁能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
1. 禁止使用手烧燃煤锅炉、自制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燃烧设施。
2. 禁止新建20t/h及以下燃煤锅炉。
3.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25%的燃煤。
4.在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暂时保留的燃煤设施烟(粉)尘排放浓度≤50mg/Nm3,二氧化硫≤200mg/Nm3,
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监管措施
(一)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煤炭管理等部门要按照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源头管理,禁止审批或严格控制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擅自使用燃煤、重油等设施以及经营超标准燃煤的进行依法取缔。
(三)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燃煤进入生产、消费市场;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秸秆;严禁焚烧工业废弃物。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划定各自辖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范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洛阳市禁燃区域表
2. 洛阳市烟尘控制区域表
3. 洛阳市禁燃区图
4. 洛阳市烟尘控制区图
2015年9月1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