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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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处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
文件编号:QZ/HG13 052—2009 控制状态:
发放编号:13—
生效日期:2009年5月20日
煤气放散管理规定(试行)1/2
1 目的
为加强煤气放散(含天然气,下同)管理,防止煤气泄漏、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煤气放散。
3 职责
3.1煤气放散由生产制造部、能源分厂统一协调管理;
3.2煤气放散设施的操作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
3.3特殊情况下的煤气放散,安环处、保安处、能源分厂煤气防护站负责协助现场安全监护与警戒。
4 放散要求
4.1 各单位煤气放散前必须通知部门煤气技师或能源专干,雨雪、大雾等特殊天气放散煤气要向安环处报告。
4.2高炉休风煤气放散
4.2.1高炉休风,煤气应通过炉顶放散管放散,操作应在中控室进行,自动系统故障转为现场手动操作时,人员必须戴空气呼吸器、带煤气检测仪,二人以上同行。
4.2.2放散期间人员禁止上高炉,必要时须到中控室登记,带好煤气检测仪和空气呼吸器,二人以上同行,才允许上高炉。
4.2.3异常天气如大雾、高气压、空气对流效果差等情况下的炉顶放散,煤气技师、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现场煤气浓度,如煤气浓度超标应立即通
知分厂调度室,分厂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根据煤气浓度允许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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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剩余煤气放散
4.3.1一般禁止剩余煤气放散塔直接放散粗煤气,只有在高炉煤气温度、压力不符合进干法除尘要求的,才可通过放散塔点火放散。
4.3.2净煤气在满足各煤气用户使用后还有剩余的应通过放散塔点火
放散。
4.3.3放散塔火警报警和氮气灭火等设施应经常维护,能源分厂操作人员应随时观察煤气燃烧状况,一旦熄火应立即组织人员重新点火,如煤气不能充分燃烧,应及时调整煤气放散量。
4.4 气柜、加压区放散和放散塔异常情况下的熄火或不点火煤气放散,煤气防护站、安环处、保安处应加强现场监护和检测,设立警戒区,实行交安管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放散点周围40米严禁烟火,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扩大禁火区域。
4.5 煤气主管放散应分段进行,放散时应有煤气防护员现场监护和检测,周围40米内严禁烟火,必要时实行交安管制。
主管上4米放散管放散煤气时,禁止操作人员在操作平台上停留,现场必须有人员监护,防止高处坠落。
4.6 各单位煤气支管放散应通过厂房顶部放散管放散,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
4.7 除高炉炉顶和放散塔点火放散煤气外,其他地方的煤气放散应在白天进行,不应在大雾、雷电、雨雪天气放散煤气。
4.8 放散管低于周边建、构筑物的放散作业,在放散前必须与周边40米范围内的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取得联系,要求或协助做好煤气浓度检测,并高度关注风向及变化情况,必要时要事先疏散下风侧作业人员。重
力除尘器、干法除尘区域的煤气放散必须与炼铁分厂中控室取得联系。
4.9 手动放散结束后应将放散阀关严实,防止阀门关闭不严泄漏煤气。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