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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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笔记
物权法复习笔记
Ps 查阅历年司考真题,学习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人能够享有的权利,也称为物权的权能,分为实际使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使用权是指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是指将物进行处分(如变卖、出租等)从而取得物的价值上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以特定物为客体;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要么能够控制、利用物的本体,要么能够处分物以实现物的价值;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仅需凭借自己的意思,无需请求他人协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要排斥他人的意思和权利。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一)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对债权的效力:通常,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几种特殊情况,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对占有的效力:任何情况下,占有都不能对抗本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消灭】
基本原则: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
物权法9-1: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基本类型:初始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变更、废止物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

顺位制度的规则:若对同一权利有数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决
定登记顺序;在同一日登记的权利,其顺位相同
(顺位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
动产交付【指动产的占有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交付的类型: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无权处分一项财产,而受让人对此为善意时,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要件:出让人无处分权,且占有标的财产;
受让人善意;
受让人通过交易取得财产,并已支付合理对价;动产已完成交付或不动产已完成变更登记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危险时,物权人有权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返还请求权【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
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若不能返还原物或时期恢复原状,要承担相应责任;善良管理使用人不承担
责任;
孳息返还:通常孳息应返还给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特殊情况除外。

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用的
一次性的侵害行为,可以要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
停止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人对有可能损害自己占有物的设施的物权人或占有人,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物之危
险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指在物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物权人、占有人对侵害人提出的以货币
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之损害的请求权】
责任人的善意与否,对损害赔偿的确定意义重大:善意人享有抗辩权;恶意人承担较重责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最能体现物权的绝对排他

权能(内容):1占有权能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如果树的果实、奶牛的奶)和法定孳息【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收益】(如房屋租金、利息等)
4处分权能(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5排除他人干涉权能
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规则: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需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的公式方式为登记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动产的交付。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
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相互要求对方不得以其占有的不动
产损害自己的不动产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使用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权,土地私有不被允许。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禁止通过交易所有方式转移。

“房随地、地随房”: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建筑物占用土地的物权归属同一主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公寓性住宅的所有权,指包含多个居住单位的高层或多层建筑
物内多个居住者的所有权】
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共有+专有+部分共有
准不动产所有权:将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动产在立法上视为不动产,准不动产的物
权变动实行不动产的规则(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所有权
动产,是指性质上可以移动并且这种移动不会减损其价值的物。

动产所有权是指对这些可动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发现埋藏物:参照遗失物规定
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混杂或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或将他人的材
料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

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人;动动复合,归主物所有权人,若无主
从之分则共有。

附合物取得人向丧失原物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混合:两项以上动产结合而不能识别的事实。

混合后,各所有人按价值共有混合物,若能识
别主物,则由主物人取得所有权。

加工:原则上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所有。

若加工增值部分显著超过原材料价值,则由加工
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货币所有权的特性: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转移的无因性
用益物权
概念: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内容限定性;目的特定性;有期物权性
分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筑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
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划拨(行政行为);出让(专指国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权利设定期限――划拨通常没有期限限制;出让有不同期限:居住用地70
年(可申请延期),工业用地5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的取得:承包合同
―――――――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林地30-70
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
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农村居民特有;只能持有不能转让、不能设置抵押、不能随意交换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需役地/供役地―――特征:附随性(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地役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来自当事人约定(区别于相邻权:来自法定)担保物权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一种他物权,担
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特性:附随性(从属于特定的债权);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求偿性抵押权
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典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合同2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要件(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或对抗要件。

抵押权的转让:需登记;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行使: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构成要件: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占有留置物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已到清偿期占有
概念: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

特征:以物为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
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能够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基本功能:占有的推定功能;占有的持续功能;占有的保护功能
债权

概念:债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特定给付为内容的财产性法律
关系。

特征: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
产生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内容具有复杂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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