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柱村养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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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柱村养鸡协会章程
金柱村养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金柱村养鸡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组成单位是各大型养殖场,组成人员是各个养禽专业户及相关专业人士本行业协会,为地方性组织由养禽大户自主联合,组成的非企业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践行诚实守信之商道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引导、帮助会员发展生产、改善经营、增加收入协会致力于维护本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进入商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营销水平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努力为大家提供安全的动物性食品而奉献我们的赤诚,以后为发展有机畜禽养殖,实现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的七星镇社会事务办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七星镇金柱村村委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坚持科学务实的作用,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统一进购玉米、豆粕、预混料及其它物品,充分发挥集团采购之优势,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
(二)统一技术服务,传播养殖新技术、新知识,提高养殖户的生产力,改善生产条件
(三)统一信息服务,及时传达最新的技术信息,并现场指导生产
(四)统一良种服务,重点推广良种蛋鸡,优质肉鸡,提高生产水平
(五)统一协调服务,协调各养殖户及相关厂商的利益摩擦及其它事情
(六)统一协调遭遇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农户的救助工作
统一做好消毒与防疫工作,坚持防重与治的方针
(八)统一组织外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推广本产业品牌化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引导会员更新销售理念,推动批发市场、连锁
店、超市等与养殖基地的对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须从事养禽业的操作人员;
(四)在本行业内,有技术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培训;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协会争取获得的扶持政策、优惠待遇和*支持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信息服务,取得协会的网上信息、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支持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养殖场的生产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紧急疫情,须及时向本协会汇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要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双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共同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养殖业方面的专家,领导及大型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为顾问,聘请对协会工作热情支持并进行指导的专家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须从事养鸡的具体操作人员,严格代表本专业的利益;
会长、副会长、秘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热心协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洽谈业务,接待外来人员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应负有对本协会的无私奉献之精神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个人或团体捐赠
*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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