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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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 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 (1)口头合同:口头承诺地点为合同生效地;
• (2) 书面合同:双方在同一时间或地点签字或 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双方不在同 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 为合同成立地。
•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 同
•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 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生效条件, 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 容变更或 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承诺的撤回
•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 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1.合同成立的时间 • (1)口头订立的合同,自口头承诺时生效。 •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 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点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
(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 立问题
• (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的而未采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 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 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 受的,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提供虚假情况; • (3)未履行保密义务 •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
•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生效的时间
• 要约的生效时间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公平原则
•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确定风险分摊机制及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 条款)
• 法律主体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 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遵法重德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1)在合同不成立时,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 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 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人身损 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 (1)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 (2)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 (3)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欺诈、胁迫的合同。 • 3、变更、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后果
•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 (1)合同自始无效。 •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
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 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 (二)先履行抗辩权
•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 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 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 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对自己的履行请 求。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1)要约的撤回 • 要约可以撤回,撒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2)要约的撤销 • 要约也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失效
•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 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 广泛用于水、电、银行、保险等合同。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 1、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 2、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 • 3、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非格式条款
力。 • (3)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 后果
• (1)返还财产。 • (2)赔偿损失。 • (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 1、全面履行原则 • 2、协作履行原则
(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 (3)履行地点不明确。 •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法律效力。 •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承 诺
• 1.承诺及形式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承诺生效的条件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 • (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3)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一、合同的形式
• 1、口头合同形式 • 2、书面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采用合同书、信件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3、推定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 (一)一般合同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者报酬。 •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对独立性)
(14)行纪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15)居间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订立、履行和承担责任时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由原则)
•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 (1)缔约自由 • (2)选择相对人自由 • (3)内容自由 • 2、合同自由所受的限制 • (1)强制缔约 • (2)格式条款 •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等
•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
(1)买卖合同
(9)运输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10)技术合同
(4)借款合同
(11)保管合同
(5)租赁合同
(12)仓储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13)委托合同
(7)承揽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类型
•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
•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 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 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只能有偿: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只能无偿:如赠与等合同 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 (一)要 约 • 1.要约及其生效的条件 •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 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 约人。 • (1)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3)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 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
•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的合同。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 家利益的合同。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
(三)无效免责条款
• 1.一般合同 • 2.附条件的合同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某
种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某种事实发生时,该合同效力消灭。
3.附期限的合同
•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 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 所谓“期限”指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必 然发生的事实。
• (三)后履行抗辩权
• 又称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 人财产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
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 合同
•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 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 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 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 (1)口头合同:口头承诺地点为合同生效地;
• (2) 书面合同:双方在同一时间或地点签字或 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双方不在同 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 为合同成立地。
•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的。”
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 同
•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 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生效条件, 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 容变更或 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承诺的撤回
•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 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 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1.合同成立的时间 • (1)口头订立的合同,自口头承诺时生效。 •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 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点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
(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 立问题
• (1)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的而未采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 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 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 受的,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提供虚假情况; • (3)未履行保密义务 •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
•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生效的时间
• 要约的生效时间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公平原则
•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确定风险分摊机制及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 条款)
• 法律主体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 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遵法重德的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 (1)在合同不成立时,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 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 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人身损 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 (1)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 (2)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 (3)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3)欺诈、胁迫的合同。 • 3、变更、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后果
•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 (1)合同自始无效。 •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没
有规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对 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 (二)先履行抗辩权
•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异时履行中,后履行的 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 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 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对自己的履行请 求。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1)要约的撤回 • 要约可以撤回,撒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2)要约的撤销 • 要约也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失效
•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 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 广泛用于水、电、银行、保险等合同。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 1、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 2、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解释 • 3、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非格式条款
力。 • (3)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 后果
• (1)返还财产。 • (2)赔偿损失。 • (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 1、全面履行原则 • 2、协作履行原则
(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 (3)履行地点不明确。 •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法律效力。 •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二)承 诺
• 1.承诺及形式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承诺生效的条件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有效的承诺应当具备: • (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3)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一、合同的形式
• 1、口头合同形式 • 2、书面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采用合同书、信件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3、推定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 (一)一般合同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者报酬。 •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对独立性)
(14)行纪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15)居间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订立、履行和承担责任时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由原则)
•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 (1)缔约自由 • (2)选择相对人自由 • (3)内容自由 • 2、合同自由所受的限制 • (1)强制缔约 • (2)格式条款 •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等
•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
(1)买卖合同
(9)运输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10)技术合同
(4)借款合同
(11)保管合同
(5)租赁合同
(12)仓储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13)委托合同
(7)承揽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类型
•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
•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 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借用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 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只能有偿: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只能无偿:如赠与等合同 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 (一)要 约 • 1.要约及其生效的条件 •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 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 约人。 • (1)要约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3)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 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 合同
•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的合同。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 家利益的合同。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
(三)无效免责条款
• 1.一般合同 • 2.附条件的合同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某
种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某种事实发生时,该合同效力消灭。
3.附期限的合同
•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 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 所谓“期限”指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必 然发生的事实。
• (三)后履行抗辩权
• 又称不安抗辩权,指合同成立后,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 人财产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
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 合同
•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 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 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