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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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规范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集团合同制员工享受以下假期:
1.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从严控制。
2.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凭校医院病假证明单请假。
3.婚假:在集团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假期为3天。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5.工伤假:员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因工致伤需请假休息,凭校医院或其他医院诊断记录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可申请工伤假。
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或由本人赡(抚)养的非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3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对去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7.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条请假审批程序
1.事假
员工事假3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
员工事假7天以上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心主任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
员工病假7天以内由中心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30天以上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心主任病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婚假
员工申请婚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申请婚假由总经理审批。
4.产假
申请产假需凭医院的产假证明单。
员工申请产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申请产假由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工伤假
员工申请工伤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申请工伤假由总经理审批。
6.丧假
员工申请丧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申请丧假由总经理审批。
7.年休假
员工申请年休假由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申请年休假由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各类假期待遇
1.事假
事假首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当天工资予以扣除。
当年事假累计达20天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2.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如下: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在集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50%发放(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1.75*病假天数*50%);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80%发放。
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在集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40%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50%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放;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
70%发放。
员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3.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产假期间,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享受生育津贴,停发工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5.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6.丧假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条员工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假期,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
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打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员工在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扣发当月工资的20%。
在集团工作期间累计旷工达3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学校在册人员各类假期及待遇按照浙工大人[2016]60
号文件执行。
请假审批程序按照第二条执行。
第七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请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其延期请假。
第八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部门代为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遇紧急事情,能及时联系。
第九条员工依本规定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类似规定中如有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