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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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
例》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4.16
•【字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施行日期】1997.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4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