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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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5.07.10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治安管理
正文
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
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
民航各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今年以来,民航系统各单位在当地政府和驻军的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有关加强空防安全的一系列指示、规定,空防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但据一些机场反映,近期对乘机旅客的安全检查工作中,在免检范围的掌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和军队的领导机关为乘坐民航班机的领导干部(不属免检人员)开具免检证明,擅自扩大了免检范围。
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不利于空防安全,在群众中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经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严格执行乘坐民航班机安全检查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列为国家警卫对象的领导人以及中
央军委委员乘坐民航班机免于安全检查的规定。
在安全检查中,对按规定持有政府和军队领导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旅客要给予优先和礼遇,做好服务工作,但不免检。
对不符合免检条件而要求免检的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军队领导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乘坐民航班机免检范围的规定,将国家警卫对象与重要旅客区分开,不得再为不属于免检对象的人员开具免检证明。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为公众作出表率。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范围,对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免检范围规定的,机场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