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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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为确保幼儿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幼儿园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下设食堂、采购、仓储、保健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三、食堂管理
1. 食堂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
2.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 食堂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
4. 食堂用具、餐具、炊具等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5. 食堂不得制作冷荤食品,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6. 食堂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进行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四、采购管理
1. 采购人员应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负责食品采购工作。
2. 采购食品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确保食品质量。
3. 采购食品应进行验收,确认无腐败、变质、过期等情况。
4. 采购食品应做好采购记录,包括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价格等信息。
五、仓储管理
1.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食品受潮、发霉。
2. 仓库内食品应分类存放,明确标识,避免混淆。
3. 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 仓库应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六、保健管理
1. 保健人员负责幼儿健康检查、营养指导等工作。
2. 保健人员应定期对食堂、食品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保健人员应关注幼儿饮食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食物中毒等问题。
七、宣传教育与培训
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教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3. 幼儿家长应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共同维护幼儿的饮食安全。
八、监督与检查
1. 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3. 对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事件,幼儿园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