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反稀释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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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反稀释协议书
《股权反稀释协议书》
本《股权反稀释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日期签订:
甲方:(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公司名称/投资者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2.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
3. 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投资,并且乙方愿意对甲方进行投资;
4. 本协议旨在约定双方在投资过程中关于股权反稀释的相关条款。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反稀释的定义与适用
1.1 本协议所称“股权反稀释”是指,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为保证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的权利。

1.2 股权反稀释适用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完成下一轮融资或股东转让股权时止。

第二条股权反稀释的行使
2.1 在目标公司后续融资时,若投资方未参与融资,则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投资方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份。

2.2 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若投资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投资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即投资方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优先受让转让的股权。

2.3 投资方行使股权反稀释权利时,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股权反稀释的条件和程序
3.1 投资方行使股权反稀释权利时,应向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行使股权反稀释权利。

3.2 投资方行使股权反稀释权利时,应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支付相应的对价。

3.3 投资方行使股权反稀释权利时,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应予以配合,并协助投资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适用于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时候。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日期:
乙方(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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