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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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330000机电工程法规及相关规定
本章机电工程相关法规,重点是掌握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规定;
2H331000机电工程相关法规
——掌握计量检定的要求;
熟悉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掌握用户用电的规定;
熟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掌握特种设备施工许可的规定;
掌握特种设备的施工要求;
熟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

2H331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于1985年9月6日正式公布,198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计量活动是以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为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中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活动,必须遵循计量法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建立相关的制度,依法使用和管理计量器具。

2H3310ll掌握计量器具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计量器具基本特征及主要指标
1、计量器具基本特征:用于测量;能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本身是一种计量技术装置。

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溯源性、法制性。

2、衡量计量器具质量和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依据)。

准确度等级、灵敏度、鉴别率(分辨率)、稳定度、超然性以及动态特性等;
——以上是合理选用计量器具的重要依据。

二、计量器具的种类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1.计量基准器具: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2.计量标准器具: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的、用于检定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的类型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

例如:用于量值传递的标准计量器具;标准量块,二等标准活塞式压力计等。

3.工作计量器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计量工作时应用的计量器具。

例如:水准仪、经纬仪、万用表、转数表等。

三、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必须称职;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2、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

所以,施工企业使用的进口计量器具,必须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的合格证明。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计量检定的分类
1、按计量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类
按计量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类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的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2、按计量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类
按计量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例如:兆欧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等。

因此,施工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点
1.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
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除上述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外,都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

如:电压表、电流表、电阻表等。

2.非强制检定的管理特点
应该明确的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计量器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H3310l3熟悉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一、建立与实施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
《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计量室检定工作管理制度》
《日常维护管制度》
《施工现场使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规定计量器具的分类、检定周期及管理要求;
规定对计量检定室的环境和检定人员要求;
规定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使用、维护和保养管理要求,以及计量检定记录及证书核验等。

应明确本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相适应的、具有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实行上级企业的计量工作管理制度。

二、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
(一)应与承揽的工程项目的检测要求以及所确定的施工方法和检测方法相适应。

所选用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和记录方式,适应的范围和环境,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

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

(二)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三)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在技术上是先进的,操作培训是较容易的,坚实耐用易于运输,检定地点
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使用时其比对物质和信号源易于保证。

尽量不选尚未建立检定规程的测量器具。

三、分类管理计量器具
按国家计量局《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对在用计量器具按范围划分为A、B、C三类
(一)A类计量器具
1.A类计量器具范围
(1)施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一级平晶、零级刀口尺、水平仪检具、直角尺检具、百分尺检具、百分表检具、千分表检具、自准直仪、立式光学计、标准活塞式压力计。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X射线探伤机。

2.A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本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二)B类计量器具
1.B类计量器具范围
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如:卡尺、千分尺、百分尺、千分表、水平仪、直角尺、塞尺、水准仪、经纬仪、焊接检验尺、超声波测厚仪、5m以上(不含5m)尺。

还有温度计、温度指示仪;压力表、测力计、转速表、衡器、硬度计、材料试验机、天平;电压表、电流表、欧姆表、电功率表、功率因数表;电桥、电阻箱、检流计、万用表、标准电阻箱、校验信号发生器;示波器、图示仪、直流电位差计、超声波探伤仪、分光光度计等。

2.B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B类计量器具可由项目经理部按《计量器具管理目录》规定,送交所属企业中心试室定期检定校准。

中心试验室无权检定的项目,可提交社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近检定。

(三)C类计量器具
1.C类计量器具范围
(l)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低值易耗且使用要求精度不高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弯尺、5m以下的钢卷尺。

(2)与设备配套,平时不允许拆装指示用计量器具,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

(3)非标准计量器具,如:垂直检测尺、游标塞尺、对角检测尺、内外角检测尺;
2.C类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对新购入的C类计量器具(不含大于5m钢卷尺),经库管员验货、验证合格后即可发放使用。

对使用中的C类计量器具,由计量管理人员到现场巡视,发现损坏的及时更换。

对于拆装不便的设备上的指示用仪表,可与设备检修同步进行,用已经检定合格的仪表直接比对、核准、确认合格,在设备鉴定记录上注明:仪表名称、编号、状态。

四、项目经理部对计量器具的管理
1、计量器具的使用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和生产需要,编制《计量检测设备配备计划书》。

建立项目部计量器具的目录和检定周期台账档案。

2)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论是企业自有的、租用的或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均需按此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按周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度已知,以便能作为证实产品量符合要求的依据。

3)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

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零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

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

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2、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1)合格:为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2)禁用:经检定不合格或使用中严重损坏,缺损的。

(3)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

2H331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力法》内容包括:总则、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2H331021掌握用户用电的规定
一、用电手续
《电力法》第26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1.如果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仅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
——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
——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 即使工程项目地处偏僻,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

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

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3.如果仅为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二、用电安全
《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关系到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法》、行业现行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重视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1.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
(l)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

(2)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

(3)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

(4)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现场勘察;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地点位置及线路走向;
进行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积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
(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
——由持证电工施工;
——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

——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
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

2H331022熟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l,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H3310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按《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

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H331031掌握特种设备施工许可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
(一)《条例》的规定
1.制造、安装、改造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2.维修单位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3.从事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二)几种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
1.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安装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2.从事压力容器完整产品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包括现场组焊)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3.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已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上述3种以外)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其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二、特种设备施工的开工许可
(一)《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几种特种设备的专门规定
1.规定的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申报的内容有: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2.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H331032掌握特种设备的施工要求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条例》的原则规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二)“条件”的具体内容
对各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还有各自的具体要求。

如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5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经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设计、工艺;(2)材料;(3)焊接;(4)理化;(5)热处理;(6)无损检测;(7)压力试验;(8)最终检验。

质量控制系统的要求:
(1)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

要求工厂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应建立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包括:质保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计划等。

(3)文件和资料控制:明确受控文件的类型;制定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控制规定。

(4)各项控制要求和质量改进等。

3.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数的比例符合各级别制造许可条件的要求,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专业作业人员
(1)具有满足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人员数量和合格项目应达到相应制造级别的要求。

(2)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3)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应达到相应制造级别的要求。

若是委托外企业进行无损检测的,应按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

5.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型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

并满足: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2)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具备条件是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等相应活动的前提。

也是制造、安装、改造等工作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必备条件。

二、特种设备竣工技术资料的移交
(一)《条例》条文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条例》第二十条)
(二)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
1.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2.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2H331033熟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一)《条例》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二)《条件》说明
1.监督检验的对象: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

2.承担监督检验的主体: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3.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
1)确认核实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包括图样资料、材料、焊接(焊接工艺、焊工资格等)、外观和尺寸、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载荷试验、铭牌、监检资料等项目。

(2)抽查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3)确认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技术资料。

2H332000机电工程相关规定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规定,重点介绍机电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要求、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范围、机电工程大、中型工程规模标准及其应用、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履行签章的法律责任及填写签章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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