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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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7.19
•【字号】豫环审[2017]135号
•【施行日期】2017.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豫环审[2017]135号
息县西石龙淮河引水灌溉工程管理处:
经对信阳市环保局对河南省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进行审核,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二)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2类、4a类标准;
(三)地表水:淮河及淮河一级支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中Ⅲ类标准;淮河二级支流、干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
(四)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五)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气:施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
(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
(三)废水:施工期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的执行表4一级标准,排入Ⅳ类水域的执行表4一级标准;
(四)施工期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河道、干沟底泥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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