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便民摊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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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便民摊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摊点。
各区政府(含市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在广泛听取居民看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置早市、夜市、大排档等各类固定便民摊点、节假日便民摊点、季节性便民摊点和特色便民摊点,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将便民摊点的区域范围、数量、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等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名胜风景区、学校、医院、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车站等人群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及担当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禁止设置各类便民摊点。
二、规范管理,确保有序经营
(一)规范经营范围。
便民摊点主要包括便民服务点和便民摊点群。
便民服务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三修'(修自
行车、修鞋、修锁配钥匙)、早餐亭和应季瓜果销售等民生服务项目的经营点。
便民摊点群是指在规定时间内经营的早市、夜市等临时性经营场所,主要业态限于蔬菜、果品、禽蛋、肉类、水产、五金、服装、生活日用品等。
(二)规范经营场地。
设置便民摊点应事先征求四周居民看法,征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统筹考虑城中村及周边原有集市的疏导规范,在对交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市民生活不造成较大影响、不堵塞消防和抢救等应急通道的前提下,划定便民摊点设置区域。
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达标公厕;设立停车场或存车处,车辆分类停放。
便民摊点应设置标志,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摊点编号、平安提示、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固定的服务亭棚厦。
便民摊点需建设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由各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
(三)规范经营时间。
各区应综合考虑便民摊点的设
置区域、周边环境、季节气候、交通平安等因素,本着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依据实际状况确定便民摊点的营业时间。
原则上,早市应不早于6:00、不晚于8:00;夜市不早于18:30、不晚于22:30。
高考、中考等特别时段,应按要求闭市。
(四)规范设置规章。
各区政府组织制定辖区便民摊点设置管理方案,明确摊点主要负责人、详细管理人员和便民摊点拟容纳摊点数量、经营服务品种、经营时间及掌握范围,占用自有场地的要出具场地产权全部人的书面同意看法,配套制定便民摊点经营秩序管理方案、卫生保洁方案和卫生费收取方法及标准,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五)规市场准入。
城市便民摊点应当优先保证失业人员、城郊村民、残疾人、外来务工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就业需求,降低入市条件,减免各类费用,免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对供应餐饮服务的,应在取得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后方可入场经营。
(六)规范服务管理。
各区政府应明确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爱护措施、食品和消防平安措施等,指导和督促便民摊点的主办方及经营者落实市场平安、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准时清查、制止违反《食品平安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要乐观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入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共同参加管理。
要加强对经营业户的训练引导,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提倡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七)规范收费标准。
规范便民摊点管理规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市场管理和占用道路的维护。
占用非公共场地的,场地费的收取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产权单位与使用人协议制定。
对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和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
准。
三、加强领导,完善便民摊点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城区便民摊点管理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摊点设置管理、统筹规划、监督检查等工作。
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公安、卫生、文化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便民摊点的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的公正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便民摊点区域治安、交通、消防平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阻碍管理执法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便民摊点的健康训练宣扬工作。
文化执法部门负责便民摊点音像制品、书刊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便民摊点管理考核机制。
加强便民摊点综合治理,维护便民摊点经营秩序,训练引导流淌商贩进入临时便民摊点经营,依法取缔占道摊点和店外经营等违法违规占道经营行为。
建立临时便民摊点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占道经营整治好、乱搭乱建整治好、环境卫生管理好、门头牌匾管理好、队伍形象好和群众评价好'为内容的"六好'街道办事处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对于管理混乱,严峻影响城市公共环境,群众反映剧烈的便民摊点,应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销。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各区便民摊点管理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项目。
对在城市便民摊点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赐予表彰嘉奖;对开展工作不利的,予以通报批判。
(三)强化舆论宣扬。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便民摊点管理工作的宣扬力度,
促进城市便民摊点的健康进展。
乐观引导公众参加城市便民摊点管理监督工作,提高群众满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