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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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
(二)班轮运输合同
三、提单
(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
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
(三)提单的种类
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
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
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
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
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
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
主要规则:
(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
(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
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
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
(四)《鹿特丹规则》
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
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
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
②承运人的免责:
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
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
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
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
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
⏹货物损害因承运人管理船舶时的过失引起: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计51,000美元,因救火
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
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计20,000美元。
⏹一批马口铁自英国伦敦运往加拿大温哥华途中,船舶发生碰撞受损,在附近港口入
坞修理时,需要打开货舱舱盖。
在修理过程中遇几次下雨,但船员没有关闭舱盖,也未加防雨布遮盖,使货物受雨生锈。
船抵目的港卸货后,货方向船方提出索赔,船方籍提单条款:“由于驾驶和船舶管理上的疏忽所造成货物的损失,船方免于负责”
为由拒赔。
货方诉之法院。
⏹问题:造成上述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管理不善”还是“货物管理不善”,根据
《海牙规则》,船方是否可以免责?
(二)《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7年
①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
②有关集装箱运输中特殊责任限额的确定(提单中是否载明集装箱内货物的件数或单位数)
③提单表面记载对善意的提单受让人具有最终证据力
④确定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对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诉讼)都必须适用公约;
⑤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喜马拉雅”条款:
⏹一位妇女乘英国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喜马拉雅”号客轮,在卸船时,由于船舶至
岸上舷梯绳缆未系紧,致使该位妇女滑倒受伤,她委请律师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船上人员工作疏忽,致使乘客受伤。
但遭到船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船票上规定“由于船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船公司不予负责”。
无奈该妇女乘客转向船上负责舷梯的工作人员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三)《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92年
①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取消过失免责;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②承运人责任期间: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③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提高责任限额;增加有关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
④有关特殊货物的运输
⑤诉讼管辖与时效:可选择起诉法院;2年
⏹某轮第三舱内因电线走火,发生火灾,受火烧坏货物损失计51,000美元,因救火
灌水而受水损的货物40,000美元。
另因灌水救火,第三舱内灌水渗漏到第四货舱,造成第四货舱货物水损计20,000美元。
⏹问题: 根据汉堡规则,船方对上述三批货物的损失是否应予负责。
(四)《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通过。
)
1.采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2.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到门”。
3.延长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包括海上航程。
4.大幅增加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5.适用范围包括其他运输方式及非海上运输区段
6.确立航运电子商务应用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