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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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统一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统一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原则及原则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献中列出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

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1、招标人仅规定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1.5%至2%计算。

2、招标人规定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步规定提供配合服务时,依照招标文献中列出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节。

详见京造定【】7号文献。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种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其他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因此应当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若干意见告知京造定〔〕7号各关于单位:为了增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如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依照《关于贯彻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告知》(京建市〔〕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如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告知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献以及发承包双方订立施工合同步,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节《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办法关于规定”(京造定〔〕6号)中有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照关于文献规定结合本公司缴费状况自行拟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拟定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畴内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规定,或按计价规范规定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项目。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于各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对于建筑工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建筑
工程项目的规模、难度、地域、材料价格等因素,确保服务收费能够覆盖项目的成本,并且能够为服务提供者带来合理的利润。

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避免因为收费过高或过低而导致市场失衡。

其次,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
当公开透明,让项目业主和相关利益相关者清楚了解到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收费情况。

同时,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另外,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充
分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为收费标准不合理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项目成本过高。

最后,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在制定建筑工程服务
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同时,也要遵循市场规律,确保建筑工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并且符
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促进建筑工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对建筑工程的需求。

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确保建筑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干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计费依据和取费标准

「干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计费依据和取费标准

「干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的计费依据和取费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一般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增值税、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前3项俗称:一类费、二类费、三类费。

政策依据《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建办标函〔2017〕621号)《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工程费用、预备费、增值税、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以外的费用。

各类计费依据和取费标准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1、土地使用费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和临时土地使用费,以及由于使用土地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2、其他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到的对房屋、市政、铁路、公路、管道、通信、电力、河道、水利、厂区、林区、保护区、矿区等不附属于建设用地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补偿费用。

计费依据和取费标准:按照地方规定。

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监造费、招标投标费、设计评审费、特殊项目定额研究及测定费、其他咨询费、印花税等。

1、建设单位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其附件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如下: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2、代建管理费财建〔2016〕504号文第八条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管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一般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只计取一个。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全规范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全规范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全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要求,以确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合理收费。

收费标准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进行合理确定。

2. 收费应以项目为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进行计费。

3. 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专业水平和行业经验进行合理制定,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4. 收费应充分考虑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以及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收费要求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示具体项目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收费或阶段性收费,具体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3. 收费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循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避免收费过高或不合理。

4. 收费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和,确保收费记录清晰可查。

监管与处罚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行为合法、规范。

2.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于收费不合理、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市场秩序。

结论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全规范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服务质量和收费合理性。

各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我约束,提供高质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Note: This is a fictional document and the content cannot be confirmed.)。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镇江发布合理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标准的意见镇建价[2012]8号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

对于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因需要总包单位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为指导发包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现将有关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发布如下,供建设各方参照执行:一、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包括二个方面:1、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主要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及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为分包单位安排合理的作业时间、对各专业交叉作业予以配合、协调分包工程的进度、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及竣工验收前的初验等内容。

2、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主要指总包单位除按前款说明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外,还需要提供分包施工现场资源配合,如水电接驳、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根据分包工程的专业类别提供分包施工条件配合服务,如门窗洞口修补、墙面基底处理、屋面基底处理等,以及其它力所能及的配合服务。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应在分包工程开工之前由有关各方在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

当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总包与平行发包模式时,在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费清单中应载明拟分包专业工程估算并明确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下表标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据此进行自主报价。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中的费率和最终确定的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为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负责,总承包人仅在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注:分包工程造价中不含设备费。

江苏定额取费文件

江苏定额取费文件
⑦其他 费用。
(3)冬 雨季施工增 加费:指在 冬雨季施工 期间所增加 的费用。包 括冬季作业 、临时取暖 、建筑物门 窗洞口封闭 及防雨措施 、排水、功 效降低等费 用。
(4)生 产工具用具 使用费:指 施工生产所 需不属于固 定资产的生 产工具、检 验用具、仪 器仪表等的 购置、摊销 和维修费, 以及支付给 工人自备工 具的补贴费 。
5、二 次搬运费: 指因施工场 地狭小而发 生的二次搬 运所需费用 。
6、大 型机械设备 进出场及安 拆:指机械 整体或分体 自停放场地 转至施工场 地,或由一 个施工地点 运至另一个 施工地点所 发生的机械 安装、拆卸 和进出场运 输转移费用 。
7、混 凝土、钢筋 混凝土模板 及支架:指 模板及支架 制作、安装 、拆除、维 护、运输、 周转材料摊 销等费用。
根据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江苏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序号 一 二 三

五 六 九

八 九
奖励费
(获市级/
现场考评 省(%)
(%)
(%)
建筑工程 2.2
1.1 0.4/0.7
(2)在 有毒有害气 体和有放射 性物质区域 范围内的施 工人员的保 健费,与建 设单位职工 享受同等特 殊保健津 贴,享受人 数,根据现 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区域外加 工的制品不 应计入)的 计价表耗工 数,并加计 百分之十的 现场管理人 员的人工数 确定。
(三)其 他项目费
1、总 承包服务费
14、赶 工措施费: 若建设单位 对工期有特 殊要求,则 施工单位必 须增加的施 工成本费。
15、工 程按质论 价:指建设 单位要求施 工单位完成 的单位工程 质量达到经 有权部门鉴 定为优良工 程所必需增 加的施工成 本费。

镇江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镇江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镇江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 切实改进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根据建设部建办( ) 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省建设厅苏建价( ) 3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等所发生的费用( 内容详见附件一)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加大投入, 加强管理, 创立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注: 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2、上表所列费率除古建、园林绿化工程外均适用于计价表计价的工程项目。

3、古建、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基础为直接费。

第五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 1) 基本费按上表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列入其它项目费中的投标人部分。

( 2) 现场考评费暂按上表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列入其它项目费中的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 3) 奖励费暂按上表中获省级文明工地的费率标准计算, 列入其它项目费中的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定义:
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

总承包服务费
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2008)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
●取费标准:
《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5版)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总承包的范围、深度,按工程总造价的2%~3%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
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镇政办发[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3〕2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我市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意见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1.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和占主导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含BT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服务,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2.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标段划分必须符合规范,坚持必须、科学、合理的原则。

3.凡使用市级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都要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全面实行代建制。

采用省补贴资金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以外,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产生。

4.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时,就向招投标机构咨询并认真准备招标事宜,不得在临近施工时,以时间紧、情况特殊等理由不进行招标或不公开招标。

需要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5.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标代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法确定。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迅猛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需求大幅膨胀。

在F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问题上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和混乱性,严重破坏了市场准入的均衡性,也使得相关服务人员无法形成市场价格,以及严重伤害了客户权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以规范服务行业发展和市场准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首先提出,客户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施的范围、难度、内容等因素,结合服务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

其次,《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明确收费的比例,不能高于咨询服务实施额的15%;其中,工程总概算定价单及项目概算定价单的收费均不得超过工程造价实施额的10%;咨询服务费由客户支付,完全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咨询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坚持正常定价原则,禁止客户私下给予任何形式的财物回扣或补贴。

此外,《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如何确定费用的收取方式,即咨询服务的收费应采取报价开票的方式,以及客户收取费用的渠道要求。

以上这些措施,为新一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改革提供了完整的指导,促进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社会公共监督和个体自我管理机制,推进行业的规范,有效控制了收费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权益保护,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预示着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将走上一个规范、高效、公平的轨道,从而弘扬廉正精神,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经成为行业守法经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参照,对其他省份及其相关行业也有重要启示作用。

综上所述,《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行业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法制化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

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

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逐年增长。

建设工程施工收费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合理的施工收费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的相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一、收费标准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进行计算。

收费标准通常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部分。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等。

利润和税金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计算。

二、收费依据江苏建设工程施工收费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规定。

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

此外,江苏省财政厅、建设厅等部门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收费标准和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收费进行指导和规范。

三、注意事项1. 合理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建设工程施工收费的基础,合理的编制设计概算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设计概算。

2. 明确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收费的重要依据,明确工程量清单能够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收费。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并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3. 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实力和信誉对建设工程施工收费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施工收费的合理性。

4. 签订正规合同:签订正规的施工合同是保障建设单位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费用、支付方式、工期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5.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收费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避免因施工原因导致费用增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镇政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1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本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来源。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保证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五条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做好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镇政办发〔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9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顺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09〕141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建保领〔2009〕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并废止,不得再将此作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手续。

二、劳保统筹中所涉及的工伤保险的收取,由人社部门按照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要求,尽快明确工伤保险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和办事流程并对外公布,住建部门协助人社部门在全市执行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到位。

三、各地依据《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09〕141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建保领〔2009〕3号)成立的劳保办一并撤销,各地住建部门会同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撤销后的资产、人员、费用结算等善后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

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镇江发布合理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标准的意见镇建价[2012]8号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

对于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因需要总包单位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为指导发包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现将有关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发布如下,供建设各方参照执行:一、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包括二个方面:1、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主要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及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为分包单位安排合理的作业时间、对各专业交叉作业予以配合、协调分包工程的进度、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及竣工验收前的初验等内容。

2、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主要指总包单位除按前款说明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外,还需要提供分包施工现场资源配合,如水电接驳、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根据分包工程的专业类别提供分包施工条件配合服务,如门窗洞口修补、墙面基底处理、屋面基底处理等,以及其它力所能及的配合服务。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应在分包工程开工之前由有关各方在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

当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总包与平行发包模式时,在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费清单中应载明拟分包专业工程估算并明确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下表标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据此进行自主报价。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中的费率和最终确定的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为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负责,总承包人仅在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注:分包工程造价中不含设备费。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收取建筑施工
安全监督管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4.12
•【字号】苏价服[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收取建筑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批复
(苏价服[2002]144号2002年4月12日)
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立项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请示》(镇价房[2001]279号)、(镇财综[2001]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认可、施工过程安全监督、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等工作时收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的通知》(苏价房<1997>479号、苏财综<1997>173号)执行,收费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批复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住建部20170904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住建部20170904

百度文库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适应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需要,规范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有关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制定本项目组成。

第一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后,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工程内容、工作范围,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具体费用项目及其范围。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为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设备购置费。

指为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价款,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价值。

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总承包其他费。

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新江苏收费标准

新江苏收费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概念解读及计价一、总承包服务费的产生工程模型建立:以A、B、C、D分别代表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以a、b、c分别代表发包内容智能化系统工程、市政绿化工程、主体工程。

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发包人(A)(a+b+c)总承包人(B) 承包人(C)(b+c) (a)分包人(D)(b)通过图示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 A与B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次发包没有产生总承包服务费。

2、A与C之间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俗称业主单独分包合同,也称业主平行发包合同。

此次发包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一”,下同),由A向B支付。

3、 B与D之间签订的是施工分包合同。

(1)当A要求以分包合同与D直接结算时,产生了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二”,下同),由A向B支付。

(2)当A仍以总承包合同与B结算,而D要求B提供总承包服务时,此时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简称“情形三”,下同)由B与D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D向B支付,与A无涉。

二、相关条款解读(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1、条文引用【条文】 2.0.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2、条文解读(1)08清单规范规定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适用情况,包括“情形一”、“情形二”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管理规定

总承包服务费管理规定

一、总则总承包服务费的含义: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用于甲指分包、材料供应商的协调配合和管理等,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范围内。

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1)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配合服务;(2)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3)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二、总承包服务费计取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7号)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3、其它项目费(2)总承包服务费:如计取该项费用,可根据工程实际,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的,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计取;对要求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配合服务的,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取;对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供应材料价值的%计取。

三、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办法(一)总承包管理、协调费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计取。

(二)总承包配合服务费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计取。

(三)总承包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费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计取。

(四)甲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按供应材料价值的%计取。

四、总承包服务费内容范围(一)总承包管理协调具体内容指总承包单位管理和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保卫管理:由总承包单位在现场门口配置保安对所有进出场人员、物料检查、登记、建立档案、收发胸卡和宣传教育,向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申报、接待检查等;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内独立进行安全防护、消防保卫、场容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并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承担连带责任;3、界面管理:该分包单位施工前道工序具备条件和施工范围的确认及为其他单位施工达到的质量要求认可;4、标高、轴线提供:由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工程所需标高、轴线控制点(线),由分包单位自行测量、复线,并由总承包单位验收并签认;5、进度协调:由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工期规定,报监理人审批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分包单位施工的时段,并对其进度问题进行督促、检查;6、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需配备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对分包单位的进场材料、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进行质量管理,满足项目整体质量管理要求;7、移交管理:分包单位整体或阶段性施工达到标准后,总承包单位进行接收,并提供成品保护;8、竣工资料(竣工图)汇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完成资料(包括竣工图)组卷,移交总承包单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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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

对于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因需要总包单位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为指导发包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现将有关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的意见发布如下,供建设各方参照执行:
一、总承包服务费内容包括二个方面:
1、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主要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及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管理,为分包单位安排合理的作业时间、对各专业交叉作业予以配合、协调分包工程的进度、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及竣工验收前的初验等内容。

2、总包单位对分包的专业工程提供配合服务。

主要指总包单位除按前款说明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外,还需要提供分包施工现场资源配合,如水电接驳、脚手架、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等;根据分包工程的专业类别提供分包施工条件配合服务,如门窗洞口修补、墙面基底处理、屋面基底处理等,以及其它力所能及的配合服务。

二、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及计取标准应在分包工程开工之前
由有关各方在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

当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总包与平行发包模式时,在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费清单中应载明拟分包专业工程估算并明确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供服务内容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下表标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投标人据此进行自主报价。

工程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中的费率和最终确定的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为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负责,总承包人仅在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标准(单位:%)
注:分包工程造价中不含设备费。

三、分包工程不与总承包工程同时施工,且总承包单位不提供相应服务或虽在同一现场同时施工,但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应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计取了总承包服务费后,总包单位不得再就已约定的服务内容另行计算相关费用。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所需的总包管理费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总包单位不应向发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同时,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承担连带责任。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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