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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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工作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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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环大气函〔2018〕863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201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建设,截至目前,平台系统排放检验监管的各项功能已经完善,全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均实现了机动车辆数据信息的正常下载,平台系统具备全面运行的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上传,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为平台系统试运行期。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时要加大平台系统的使用和排放检验数据上传力度,如在试运行期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单位解决。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平台系统全面正式启用。

全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须全部使用平台系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实时稳定上传排放检验数据(报告单有二维码标识)。

对逾期仍未使用平台系统而开展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其拍照上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无二维码标识)公安交管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要求不予确认。

三、各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是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行政管理主体。

要明确专人,加强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2018年11月1日起对辖区各检验机构平台系统使用及排放检验数据上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恶意逃避监管、环检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验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大气函〔2018〕241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监管不力甚至纵容排放检验机构提供不实检验数据的市、县(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技术单位联系人员: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林启安,联系电话:181****2320
中科宇图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计拓,联系电话:181****5960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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