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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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为了加强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重要性和原则
1、消防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要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影响。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展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4、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责任和职责。
5、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6、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三条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
1、企业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的要求,合理设置和布置消防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的设置、更新、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3、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4、严禁占用、堵塞、损坏消防设施。
第四条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
1、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种类、规格齐全。
2、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易于存取的地点,并定期检查、维护。
3、企业应选派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培训。
第五条防火门与室内防火分区
1、企业应合理设置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确保火灾发生时有效隔离,防止蔓延。
2、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的设置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3、防火门和室内防火分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
第六条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与落实
1、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落实到位。
2、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企业全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设备管理、火灾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各级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第七条预防火灾隐患排查
1、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
2、火灾隐患排查应覆盖企业各个区域和关键部位,包括电气线路、仓库储存、堆放物品等方面。
3、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企业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整改。
第八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巡查、消防演练、消防设施维保等方面。
2、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和应急处理能力。
4、消防设施维保应按时保养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第九条高温季节消防安全管理
1、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的发生。
2、加强对高温季节易燃易爆物品、电器设备等的检查和防护。
3、做好高温季节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条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1、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2、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流程。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和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
1、企业应建立健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救护医疗、物资调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流程。
3、确保应急救援资源的及时供应和协调,提高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二条内部监督检查
1、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专人应按照规定要求,对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迫切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外部监督检查
1、依法能够对企业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企业应积极配合外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处罚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
1、本规定由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批发、零售企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企业的各部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
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____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____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
不足____人,但危险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
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周安全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教育和三防技能训练。
开展安全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协议。
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
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警程序;
(四)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
使用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控制使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