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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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银行汇票是指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完成的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订购。

各营业机构必须做到印章、凭证分管、分用。

第六条签发银行汇票的各营业机构称为出票社(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称为代理付款社(行)。

第七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八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九条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社(行)受理。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代理付款社(行)不得受理未在本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个人持票人除外)。

(三)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均不得受理。

(四)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社(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备查)。

出票信用社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社(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五)被代理付款社(行)查询过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六)银行汇票丧失,出票社(行)只能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
(一)银行汇票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二)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三)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四)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五)背书人为个人的,签章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柜员应对客户提供的银行汇票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汇票应拒绝付款。

(一)欠缺必须记载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压印金额的。

(三)非本系统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

(四)超过提示付款期的。

(五)缺银行汇票第二联或解讫通知联的汇票以及上下联不一致的。

(六)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七)涂改、更改出票日期、收款人、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的。

(八)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九)已止付的汇票。

(十)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第十五条银行汇票挂失。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出票社(行)或者代理付款社(行)均可受理挂失止付申请。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不得受理挂失。

第三章签发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柜员对“银行汇票申请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二)收款人名称、申请金额、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更改;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汇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是否紧接填写“现金”字样,是否填写指定代理付款社(行)名称。

(五)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的,审查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第十七条银行汇票凭证需经计算机打印签发。

第十八条出票社(行)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银行汇票签发成功,方可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请人。

第四章解付与清算
第十九条代理付款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一)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其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银行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复写。

(三)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符。

(四)出票社(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为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六)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写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解付,必须在汇票第二、三联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七)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九)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本信用社开户的,还应审查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是否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持票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现金银行汇票还应审查是否符合现金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是否在汇票背面进行了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一)《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资金清算请求,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确认信息后,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

代理付款社(行)若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农信银受理失败”的业务非法拒绝信息的,应将银行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银行汇票退回。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的,由出票社(行)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确认无误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

由出票社(行)将资金退回申请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出票社(行)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

清算中心确认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

由出票社(行)将资金汇至持票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挂失。

允许挂失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
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出票社(行)或者代理付款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由出票社(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挂失确认。

出票社(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挂失”请求,待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返回挂失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挂失。

失票人应在票据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出票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出票社(行)自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在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银行汇票解挂。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后,可向受理挂失申请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社(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也可向出票社(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解挂手续。

银行汇票出票社(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银行汇票的“解挂”请求,待农信银中心返回解挂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正常。

第五章查询查复
第二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发现疑点应立即查询,收到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农信银支付业务子系统办理。

第二十八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

(一)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三)银行汇票上压数机重压或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
(四)印刷质量有问题的银行汇票。

(五)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的银行汇票。

(六)出票金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银行汇票。

(七)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第六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出票社(行)应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管理,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不得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第三十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未按要求严格审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代理付款社(行)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代理付款社(行)对无法清算的银行汇票未及时退回的或未收到“已清算”信息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形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赔偿。

(一)违反银行汇票印、压、证管理规定;
(二)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
(三)有疑不查或有查不复;
(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发生丢失或被盗。

(五)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

(六)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
(七)其他违反银行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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