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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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32
【摘要】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管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2000]2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安康地区和县级安康市,设立地级安康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汉滨区。
二、安康市设
立汉滨区,以原县级安康市的行政区域为汉滨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五星街。
三、安康市辖原安康地区的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和新设立的汉滨区。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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