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民主法治建设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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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民主法治建设的分水岭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2018年第12期
记者杨冰刘金川宋婷婷
1978年冬,“文革”后复课不久的西南政法大学,时年56岁的金平教授还沉浸在重返讲坛的喜悦当中。
然而,一个更振奋人心的消息如春雷般而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拨乱反正,党的领导、国家的发展将回到正常的轨道。
“我当时的直觉感受是,民法立法工作,这次一定能顺利推进了。
”11月22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教师宿舍楼,96岁的金平教授接受采访时说。
金平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被中国法律界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
1978年是个“分水岭”
从1954年到1982年,金平教授曾三次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
在他的回忆中,其过程坎坷、漫长。
1954年,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彼时我国人民的集体憧憬。
当年年底,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彭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召集一批干部、学者着手起草民法。
金平回忆,彭真为民法的起草定了三个原则: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
当时的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不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还有国家部委的干部、法院系统和政法院校的专家,充分体现了民主。
从1954年开始,历经三年的起草、论证,到1957年,第一部民法草案出炉。
当金平等起草组成员正准备带着这部精心酝酿的民法草案赴全国各地征求意见,落实彭真的“群众路线”要求时,“整风运动”开始了,第一次民法立法也因此结束。
5年后,党中央又一次把民法立法提上议事日程。
1962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金平教授再次来到民法起草小组。
这次工作又是三年,到1964年,民法的第二部草案被起草出来。
民法起草小组依然没有忘记“群众路线”,1964年,正当大家准备带着第二部民法草案再次分赴全国各地征求意见时,“文革”开始了,立法再次中断。
“虽然这样,但是我并没感到气馁,人民生活离不开市场,离不开商品交换,没有规则是不行的。
这个思想,我自始至终都没有动摇。
民法的作用始终是要发挥出来的。
”金平说。
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这是一次伟大的转折,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发展路线摆正了,那些错误的做法基本上得到了清除。
国家建设方针也转变了,把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金平说,根本的问题解决了,经济发展必然迅速得到恢复,民法立法自然呼之欲出。
果然,1979年底,金平再次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第三次参与民法起草工作。
这次,金平在全国人大工作了近两年。
1986年,《民法通则》终于面世。
“1978年,对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就像一个‘分水岭’。
”金平说。
法治与政治是同向的
“法治与政治是同向的,并行不悖的。
每当有偏向或错误的政治运动来临,法治就被抛到
一边,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受到挫折。
相反,政治清明、发展和顺的年代,法治的重要性就会越
来越彰显出来。
”金平说。
他至今还记着一个故事: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时候,各地都建立人民公社,并设立公共食堂。
公社不管各户人家愿不愿意,就把老百姓的粮食、猪都集中了起来。
有一个生产队有三十几家人,有大小三十几头猪,每周要杀一头猪,全生产队集体打牙祭。
但是,猪很快就被杀完了,
当时粮食也不足,食堂就难以为继了。
这时,大家才想起当时谁家的猪大,谁家的猪小,谁家
没有猪,那些有猪的、猪大的人家都觉得不划算,心里有情绪。
此时,公社干部才恍然大悟:
光有好的愿望,不按法律、不理智办事是难以持久的。
“‘五四宪法’就规定了要保护人民财产,‘运动’一来就不管这些了。
”金平说。
他回忆,1978年底,邓小平就曾明确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
有制定出来。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果然,1979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
工作人员日夜不停努力,当年就出台了七部法律,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所立法律中,除了刑法、刑事诉讼
法之外,还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当时以及后来,我们的发展历程再次证明,法治建设要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要依
靠法治。
这二者不应该是矛盾的,而应该统一起来的。
”金平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
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
靠社会主义法治。
见证改革开放40年
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出台的民法典不同,我国民法典的形成是一个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
“1978年之后,民法立法的大环境越来越好,但是进程依然是坎坷的。
”金平解释道,民
事立法,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国家的经济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大幕开启,但是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在1978年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多数市场主体还是国营企业,生产计
划由政府下达,产品也按照计划来分配,因此商品经济的矛盾冲突没那么激烈。
“民法跟市场经济是联系最密切的,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调节器,市场经济越活跃,民法
就显得越需要。
”金平说,在市场经济下,买东西的人想物美价廉,卖东西的人想多赚点钱,
这种买卖双方的矛盾,带出了市场经济一系列的矛盾,以此为“萌芽点”就产生了民法立法的
核心问题——如何用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因此,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立法进
程也逐步加快,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在改革开放后陆续出台。
“民法立法围绕着经济发展在不断深化,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发展历程的最好见证。
”金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