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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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在区委的领导下,全区各行各业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开展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本区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区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二)评选名额
全市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50名、市劳模集体350个。

市分配我区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17名,市模范集体名额5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振奋精神、埋头苦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全力落实“四个确保”、建设“绿色青浦”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并在2007-2009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围绕青浦“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围绕实现“四个确保”目标任务,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积极开展迎世博各项工作,全面完成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围绕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围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产学研结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围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推进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以及服务奥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以及抗震救灾、抗冰抢险,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评选市模范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本次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区和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突出重点,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要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一般应从已获得的市级综合或单项先进中遴选推荐。

(二)要坚持面向基层、突出一线,严格民主程序。

本次评选应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并须经基层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各级主管部门。

本次评选工作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比例。

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各单位原则上推荐2名一线生产(工作)的劳模候选人;推荐法人代表作为劳模候选人的单位,应同时再推荐2名一线生产(工作)的劳模候选人(要有女性比例)。

(三)要充分发扬民主,经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

要坚持评选要求,严格企事业负责人推荐程序。

参评的企事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党政主要负责人。

对以上人员,推荐单位必须结合民主评议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并经其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80%以上职工无记名投票通过。

不履行这一程序或投票同意数不超过参加投票人数80%的,则不能推荐。

(四)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核实,真实反映事迹。

各单位应认真核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的事迹材料。

区评模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要到候选人所在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五)要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按规定实行两级张榜公示。

通过初审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的名单和事迹以市评模办名义做好两级张榜公示(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所在单位、市主要新闻媒体)。

候选人和候选集体事迹在所在单位张榜(白榜)公示时,应同时设立意见箱。

公示期间,市、区评模办派员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公示的,将限期整改,若不履行这一程序的,则取消评选资格。

(六)要坚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程序。

凡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中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区评模办将按规定严格审核。

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填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申报上海市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相关信息表》、《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环保、劳动等部门的审查,并由区审计部门,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未组建工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将在于2010年3月底结束。

2010年“五一”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和“上海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其中“上海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上海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相应颁发奖章(状)、证书,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或“上海市先进工作者”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万元。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领导担任主任,有关部、委、办、局和工青妇等组织参加的区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的组织、审查、报批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评选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区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担任。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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