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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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重难点资料(4)
第三章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概述一、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包
括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

二、外国银行的法律地位 1.外国银行的定义,外国银行通常是指在我国注册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外国银行的申请程序。

外国银行的营运资金。

外国
银行的业务范围。

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及清盘管理。

三、外资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吸引外资。

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国银行的管理经验。

为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经验。

第二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发布于1994年2月25日,1994
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适用于(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另外,保险公司不在此列。

二、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标准 1.最低注册资本,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外资财务
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外币。

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申请条件。

设立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

书面申请材料三、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1.利率管理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5%.贷款集中程度限制,
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指定形式和比例安排生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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