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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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3.04
•【字号】关府办〔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岭自治县煤炭安全生
产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府办〔2014〕32号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岭自治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关岭自治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奖励办法为做大做强关岭煤炭产业,推动煤炭产业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提升煤炭产业集团化、机械化、安全标准化水平,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和谐小康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实行煤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县安监(煤安)局下达年度煤炭安全生产指标,建立健全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年度考
核、按规定奖励。
二、按照年度下达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对县安监(煤安)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奖罚。
1.实现煤矿原煤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
煤炭产量以上一年度产量为基数,产量与上一年度持平,按煤炭产量0.5元/吨进行奖励;产量增加10万吨(不含10万吨)以下的,奖励增加产量税费的5%;产量增加20万吨(不含20万吨)以下的,奖励增加产量税费的4%;产量增加20万吨以上的,奖励增加产量税费的3%。
2.奖金总额的20%奖励县安监(煤安)局负责煤炭工作班子成员。
其余部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和贡献大小,由县安监(煤安)部门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3.完不成煤炭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对县安监(煤安)局处罚1万元。
4.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罚金上交县财政。
三、完不成年度煤炭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县安监(煤安)局一把手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与安全有关的荣誉称号。
四、加强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防止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严格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伤亡事故统计的及时、准确上报。
对无故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撤消有关荣誉称号,并追退已发奖金。
五、加强煤炭税费代征工作,做到征收管理规范,杜绝煤炭税费“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