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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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说出版、传播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出版、传播的小说作品,包括纸质图书、网络文学、电子书等形式。

第三条小说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
(四)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审核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小说出版、传播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说出版、传播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小说出版单位、网络文学网站、电子书出版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小说审核
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审核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小说审核工作。

第七条小说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文学、新闻、出版等相关专业背景;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审核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小说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反动、淫秽、迷信、赌博、暴力等;
(二)内容是否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但不限于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
(三)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四)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五)内容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第九条小说审核标准如下: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内容健康向上,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三)尊重历史事实,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四)符合文学艺术规律,具有较高艺术价值;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条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在出版、传播小说前,应当将小说送审。

第十一条审核机构收到小说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对小说进行审核,应当听取作者、出版单位、网络文学网站、电子书出版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对小说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小说出版、传播单位。

第十四条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对审核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小说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出版、传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出版、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小说;
(二)出版、传播含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小说;
(三)出版、传播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小说;
(四)出版、传播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小说。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实施指南
一、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小说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职责,加强对小说内容的审核。

二、小说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

三、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对小说内容的审查,确保小说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核机构报送小说,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小说审核机构应当对小说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审核结果公正、客观。

六、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审核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确保小说内容符合审核标准。

七、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本规定的小说,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八、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小说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小说出版、传播秩序。

十、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当加强对小说版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本指南为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各小说出版、传播单位应根据本指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小说审核实施方案。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说出版和传播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出版、传播的小说,包括纸质小说、电子小说、网络小说等。

第三条小说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抵制腐朽文化;
(二)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四)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小说出版和传播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小说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说审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五条小说审核范围包括:
(一)小说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小说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小说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小说是否符合出版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以下小说不得出版和传播: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
(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九)违反国家民族政策,煽动民族分裂的;
(十)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七条小说出版单位在出版小说前,应当将小说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收到小说出版单位报送的小说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机构应当对小说进行以下审核:
(一)审核小说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审核小说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审核小说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审核小说是否符合出版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小说出版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机构对小说的审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小说出版单位。

第四章审核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小说审核通过后,小说出版单位可以出版和传播该小说。

第十三条小说审核未通过,小说出版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四条小说出版单位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出版和传播该小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版、传播禁止出版和传播的小说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出版、传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说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以下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施细则总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根据《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制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小说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审核范围细则
第二十条小说内容审核细则:
(一)小说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殖民主义等反动思想;
(二)小说内容不得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地域歧视、地域仇恨;
(三)小说内容不得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四)小说内容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小说内容不得危害国家秘密安全,不得违反国家民族政策,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审核细则:
(一)小说出版单位应当确保所出版小说的著作权归属合法;
(二)小说出版单位应当尊重他人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三)小说出版单位在出版小说前,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章审核程序细则
第二十二条小说出版单位报送小说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说出版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小说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小说出版单位出版小说的合同;
(四)小说出版单位出版小说的版权证明;
(五)小说出版单位出版小说的样书;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收到小说出版单位报送的小说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四章审核结果处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小说审核通过后,小说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方可出版和传播小说。

第二十五条小说审核未通过,小说出版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细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出版、传播禁止出版和传播的小说的,依照《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说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说创作和出版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创作的小说,包括但不限于小说作品、网络小说、手机小说等。

第三条小说创作和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小说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含有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暴力、色情、赌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违法内容;
(三)不含有诽谤、侮辱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五)不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第二章审核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小说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说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说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小说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小说审核人员;
(三)有符合审核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审核标准。

第九条小说审核机构的职责:
(一)对小说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二)对小说出版单位、作者进行指导,提高小说质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小说,依法予以查处;
(四)定期对小说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向上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条小说出版单位应当将小说报送小说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小说审核机构收到小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小说审核机构审核小说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小说内容;
(二)听取作者、出版单位的意见;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小说审核机构对小说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小说审核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小说,应当出具审核合格意见。

第十五条小说审核机构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小说,应当出具审核不合格
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小说出版单位收到小说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行
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七条小说出版单位在修改或者删除小说内容后,应当重新报送小说审核机构
进行审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
广电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版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小说作者、出版单位在小说中故意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违法内
容的,由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小说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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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小说审核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指南》的概要,实际字数可能超过2500字。

此规定旨在为小说创作和出版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小说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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