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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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委托检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所检验受理工作岗位。

3 工作制度
3.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一般的委托检验不得分包;特殊项目需要分包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3.2 委托检验的检品由业务管理科统一办理收检登记,其它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3.3委托方应提交委托方的单位介绍信、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有关材料,并填写“检验委托书”。

3.4委托检验的样品如为已上市产品,由委托方提供法定标准,本所须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其他委托检验按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本所在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上加盖“委托方提供”章以示标准出处。

3.5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样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受理。

如有特殊情况,委托方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酌情减量。

3.6 委托检验的样品,双方应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样品状态;留样样品须双方当面签封,并按留样要求进行贮存。

特殊情况不能留样、不复验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由双方在“检验委托书”上签字认可。

3.7委托检验需特殊说明的,委托方需另附书面说明,经双方确认后签字认可。

3.8 本所只对提供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可以用行文的方式报告。

3.9 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所或上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10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收取。

3.11因检验技术、检验条件达不到或无检验标准(或方法)而不能收检的,应向委托方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协助联系其他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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