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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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为适应六安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六安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___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 ___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 ___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
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五条六安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六条六安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应按照现行的 ___及安徽省的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 ___ ___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___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 ___编制。

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 ___编制。

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 ___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___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 ___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
___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 ___或会同区人民 ___、 ___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 ___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 ___、 ___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___、建设单位 ___编制。

第八条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规划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 ___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___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六安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项目行动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___复核等。

第十二条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___建设用地 ___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6层及6层以下 ___为3000平方米;
(二)7~18层 ___建筑为4000平方米;
(三)19层以上 ___建筑为5000平方米;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六)工业、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 ___,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___的。

(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十六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___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第 ___五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

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6 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 ___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 ___六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 ___七条本规定所称低层 ___建筑系指1-3层的 ___建筑;多层 ___建筑系指7-9层的 ___建筑;中高层 ___建筑系指7-9层的___建筑;高层 ___建筑系指10层以上的 ___建筑;高层非 ___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非 ___建筑;多层非 ___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非 ___建筑;低层非 ___建筑系指建筑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的非 ___建筑。

第 ___八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___建筑应以起居室或卧室的朝向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第二 ___条 ___建筑应满足相关规定的日照标准,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受遮挡的 ___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受遮挡的 ___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小时。

第三十条 ___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 ___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 ___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一条非 ___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层非 ___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
(二)多层非 ___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多层非 ___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三)低层非 ___建筑与高、多、低层非 ___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
(四)其它形式布置的非 ___建筑间距,非 ___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五)非 ___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非 ___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
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
高层181513—13139—999—
多层13139—1296—666—
低层999—666—666—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 ___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 ___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二条非 ___建筑与 ___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 ___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 ___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 ___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日照分析法计算所得的 ___间距执行;且不应小于8米;
(二)非 ___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 ___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非 ___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除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 ___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6米;
2、建设高层非 ___建筑时,除应满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 ___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三)非 ___建筑位于 ___北侧的,按非 ___建筑间距执行,且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七规定。

注: ___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 ___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三十三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 ___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
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三十四条 ___类建筑(办公式 ___、酒店式 ___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5%,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三十六条非 ___建筑与 ___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 ___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 ___建筑贴建的墙面离 ___窗户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第三十七条受遮挡含居住功能的非 ___之间的建筑间距按 ___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 ___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 ___最小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 ___条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第四十二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不包括违法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二)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
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

第四十三条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5(3)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2(8)米。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第四十五条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满足第四十四条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退让北界不应小于20米;
退让南界不应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8米;
退让东、西界不应小于8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6.5米;
(二)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三)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卫生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第四十六条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5(10)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或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日照时数和消防间距等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
5(3)米。

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八条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二)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 ___界限。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表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

(六)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四 ___条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五所列值:
注:h---建筑高度。

后退计算点为计算建筑 ___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
1/3内安排。

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外挑超出2米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 ___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___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三)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建筑各自类别的建筑退让标准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五)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六)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七)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八)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九)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十)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第五十条建筑(铁路设施除外)后退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六)在铁路道口、桥梁、 ___、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二)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六规定:
表六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 (KV)500KV330KV110-220KV35-110KV35KV 以下
建筑后退 ( 米 )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五十七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三)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
(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的围墙退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后退30米以下级道路不少于1米。

(二)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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