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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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国家产生后,其领土会因取得新领土的扩大,在历史上,领土常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五种方式取得。

(一)先占亦称“占领”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a、先占的对象⇒“无主地”
b、实行“有效占领”
先占是一种古老的领土取得的方式,曾被许多殖民主义国家所广泛使用。

1、何谓“无主地”?
传统国际法认为,凡是没有人居住的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文明”国家达到地方。

这种地方只能是不正确的。

如:1975年,国际法院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

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

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

2、什么是“有效占领”?
英国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应包含两个事实:
(1)占领者的取得国家名义实行占有对该移民定居;
(2)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他还认为简单的“发现”不产生主权,只产生“不完全的权利”起到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作用。

因此,国际法院及其他仲裁机构在裁决此类领土争端中,大都是根据有效占领原则。

即根据连续地、平稳地对某块土地行使国家主权的事实,解决此类有争议的领土归属。

如:帕尔马斯岛仲裁案(1928年)克利斯敦岛仲裁案(1931年)P162---163(自)
中国南沙、西沙群岛与以上案例相似。

(二)时效
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源于罗马法“物权取得时效”
根据这种规则,原来的非法侵占可以因时效而成为“合法”的取得。

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先占⇒取得无主地
↘时效⇒非法占领属于他国的领土↗格老秀斯100年
这种论点很明显是为侵占他国的领土行为辩护的,期限并无具体规定↘奥本海视情况而定
对于采取不正当或非法侵占他国领土,无论经历多久,不管受害者是否反对或抗议,都不应认为是合法的。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时效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并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

因而,现代国际法应毫无保留地摈弃时效这一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

(三)添附P139(梁)
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的作用而形成新的土地。

两种情况:↗自然添附(原始领土取得)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按照习惯规则,由于添附而形成的领土增加,有关国家当然地取得该增加部分的主权,而不必采取任何特殊步骤。

如:界河
(四)割让P139(梁)
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家。

两类↗强制性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通常是战争的结果)⇒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非强制性自愿基础上买卖、赠与或交换领土
如今,强制性的、无代价性的割让领土已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明确禁止的。

但国家间的平等自愿为基础作
出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是合法的。

后果:制定实际上是领土主权的转移,涉及人民重大利益。

因此,许多国家的空陆对这种国家行为都是限制性的。

(五)征服P140(梁)
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但征服不能与战时占领或兼并混为一谈。

↗1936年意→埃塞
⇓不构成领土主权的转移。

如:↘1940年德→比都是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国际不法行为征服与割让的区别:
↗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的敌国领土,在战时(后)宣布予以兼并。

↘割让⇒战后若有条约签定,则征服变为割让。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是国家取得国家领土的方式之一,征服应满足两个条件,才为有效征服:
(1)征服国有征服之意,并宣告之;
(2)部分领土被兼并,战败国有放弃收复失地之意;全部领土被兼并。

征服国权力必须遍及被征服的全部领土。

战败过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必须停止。

侵略战争本来就是非法的,以征服或灭失去取得他国的领土,本身就是侵略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因此,以征服的方式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上述五种形式,除添附为自然现象之外,其余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因此,这五种方式的合法性应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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